【认定事实】
蔡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入某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高度妊娠监管,于2020年9月11日出院,共计住院6天,蔡某某支付了医疗费5355.71元。蔡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再入某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蔡某。
2020年9月12日蔡某某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的症状,被送至ICU进行抢救,于当日被宣布临床死亡。蔡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2日共计住院1天,蔡某某支付了医疗费21090.13元。
【原告陈述】
患者蔡某某妊娠33,2/7周,于2020年9月5日12:02入某大学某医院保胎治疗(住院六天),因医保报销问题办理出院后又于2020年9月11日14:44分二次重新办理入院手续。临床诊断为重度先兆子痫;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减退;妊娠合并子宫瘢痕;孕2次;产1次;孕332/7周纵产式L0A待产。
入院后某大学某医院给予患者蔡某某常规检查并给予重症监护、降压解痉等对症治疗。治疗6日后,蔡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出现血压不稳,遂于2020年9月11日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术后患者蔡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17:36分回到重症监护病房。后至2020年9月12日02:21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
被转入1CU科室进行抢救期间,某大学某医院医生对患者蔡某某监管先后出现失控状态,期间没有给蔡某某做过任何化验检查及相关的检查。只是在手术当日9月11日18:00至18:09常规下了临时医嘱给予蔡某某抗预防感染、宫缩素促进宫缩、镇痛剂、补液治疗。在21:41又追加了地佐辛镇痛药,
除此之外,某大学某医院没有针对蔡某某的病情变化:如子宫收缩不良,宫内出血,宫内凝血(血块重达940克),少尿(术后尿量不足200ml)血压异常、脉压差小(12mmHg至15mmHg)、心率加快(95次/分至146次分/)采取任何治疗措施。
直至2020年9月12日02:21某大学某医院才发现蔡某某病情恶化,并将蔡某某转入1CU科室进行抢救,但已错过抢救时机,致使蔡某某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原告认为】
某大学某医院违反常规诊疗规范和违反《2020年一妊娠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规范的行为,及严重失职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蔡某某的死亡结果。使刚出生的蔡某及8岁的王某2失去了扶养他们的至亲母亲,使原告失去了可爱的妻子,使刘某杰和蔡某星失去了女儿。
某大学某医院的行为给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为了维护各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某大学某医院赔偿1292685.44元。
【某大学某医院辩称】
某大学某医院对蔡某某诊断明确,无过错。蔡某某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某大学某医院无关,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尸检结果】
原告与某大学某医院诉前于2020年9月14日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1对蔡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某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蔡某某系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000元。
【鉴定结果】
某司法鉴定机构2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某字101号鉴定意见:医方(某大某院)在对被鉴定人蔡某某的诊疗过错与蔡某某的死亡后果参与度为主要作用(80%-90%)。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0650元。
【判决结果】
2023年4月21日判决,某大学某医院承担85%的责任,赔偿1110606.0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