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原告因查体发现左肾肿瘤,于2020年11月13日在被告x县人民医院行腹腔镜下肾部分切除术,术后提示左肾透明细胞癌,核2级,术后于2020年11月26日出院。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因“左侧腰部疼痛1个月”再次入住x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肾周囊肿、左肾肿瘤术后,12月17日在局麻下行肾周积液置管引流术,静脉麻醉下行经尿道膀胱镜下左侧输尿管逆行置管术,2021年1月12日出院。
2021年1月25日原告因“发热3天”再次入住x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腰大肌囊肿,未予特殊治疗;2021年1月28日转入x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肾癌(左肾部分切除术后)、左肾周积液、左肾积水、左输尿管结石体外碎石术后。
于2月5日局麻下行左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2月19日出院;2021年6月15日再次入住x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行膀胱镜检查+左输尿管支架管取出术。
【原告认为】
因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原告反复多次住院治疗,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原告在与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将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认为】
原告请求的部分项目和标准不符合规定,被告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被告同意依法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鉴定结果】
患者张某涛,男,1986年5月10日生,输尿管瘘行输尿管镜下支架(双J管)置入术构成十级伤残;x县人民医院诊疗过错原因力为同等至主要。x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医疗过错】
1、根据送检病历记载,县人民医院术前讨论及《腹腔镜肾部分切除术知情同意书》未提及腹腔镜肾部分切除术后并发尿瘘的可能性,县人民医院对此并发症预估不足。
2、根据手术记录,县人民医院术中未往输尿管注入美兰,明确是否有集合系统破损,以排除尿瘘的可能性。且根据县人民医院陈述,首次住院即发现患者输尿管瘘,临床上,处理方式主要有逆行输尿管镜检查+双J管置入术、肾造瘘术、输尿管修补术、输尿管膀胱再植术。逆行输尿管镜检查+双J管置入术是目前治疗输尿管瘘的首选方案。
逆行输尿管镜损伤小、操作简单、患者接受性强,可作为第一阶段处理方式,如术中成功放置双J管,恢复输尿管连续性,有可能避免手术修补。但医方未引起高度重视,未见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记录,未予对应诊疗措施,存在过错。
3、病历书写欠规范。如首次手术记录日期与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日期不符、左右肾记录错误、病程记录中未记录病人尿瘘病情等。
4、二次诊疗时,阅片显示患者左肾周积液、左肾积水。因此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左肾周囊肿”欠妥。
5、附属肿瘤医院于2020-12-17行肾周积液置管引流术+经尿道膀胱镜下左侧输尿管逆行置管术,术中置入双J管。根据病程记录记载患者左侧橡皮引流管引流出尿液,据此说明患者存在输尿管瘘的情况。
当输尿管口狭窄、炎症水肿、组织较脆弱的情况下强行进镜容易发生穿孔或粘膜下假道。根据阅片,并且从已知患者输尿管瘘的情况分析,县人民医院经尿道膀胱镜下左侧输尿管逆行置管术中未注意保护输尿管,双J管自输尿管内穿出,再次造成输尿管医源性的损伤。
根据病程记录记载,县人民医院未考虑存在输尿管瘘的可能性,未积极选择较有针对性的治疗,致患者丧失了尽早明确诊断并获得有效治疗的时机。并且,针对患者上述病情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6、第三次诊疗时,2021年1月25日,患者因主诉“发热3天”第三次入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腰大肌囊肿,给予消炎药物治疗符合规范。但是,根据患者主诉、现病史及辅助检查,x县人民医院仍未诊断“输尿瘘”,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65%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涛各项经济损失166135.84元的65%,计10798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279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