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经典案例:肠癌手术发生医源性损伤并发症,赔偿96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2-14 05:46:11

【原告陈述】

2021年9月22日,梁某英因腹部腹痛伴停止排气、排便三天到x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乙状结肠癌,并于2021年9月28日行腹腔镜乙状结肠癌根治术+隆结肠造口术。术后三天发生严重感染症状,病情危重。于2021年10月2日二次手术被诊断为脓毒性休克,、乙状结肠腺癌术后等。并于2021年10月6日去世。

【被告认为】

我院在对梁某英的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履行了诊疗义务,并无过错。手术是符合临床常规诊疗规范的,对于术后的并发症也采取了治疗。医疗费应按照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的数额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同意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

【鉴定结果】

1.梁某英,女,54岁,x总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2.x总医院在实施诊疗行为时基本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但其中存在过错。

3.医方术者资质及病案管理非医疗技术问题,故请委托单位结合案情予以处理。

【医疗过错】

1.医方选择的实际术式系目前临床学科对于该类医疗实施治疗的常用方法,不存在过错;

2.考虑术后腹腔残余感染等因素难以完全解释,故推测不除外医方一次术中发生医源性损伤;

3.医方对被鉴定人术后并发症出现观察不细致、识别不准确、处理不积极、二次手术时机过晚,造成被鉴定人脓毒性休克不可逆,存在过错;

4.告知事项基本项目具备,但一次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患者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错误,替代治疗方案中仅列举“随诊复查”、“放化疗”、“肠道支架植入”三种选择方案,未列举其他外科治疗方案,有所不足;

二次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拟行手术、替代治疗方案等方面均有不足;病重病危通知书对于患者目前主要病情的描述不够详实准确,存在不足;

5.病案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但病案管理非医疗技术问题;

6.被鉴定人因乙状结肠癌住院治疗,严重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虽不高,但不能完全避免,具备一定程度的风险,而术后一旦发生如腹腔严重感染这类的并发症,即便给予治疗措施亦难确保治愈。

【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生资质问题,x总医院已就杨某某医生的资质提交了执业证书、副高资格证书、腹腔镜技术培训班合格证书及x总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授权表,原告并未提出反驳证据,故对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提出的医院未执行“十八项核心制度”的问题,本案中,x总医院确存在病历管理不规范、知情同意书患者信息错误等问题。但该等不规范与梁某英的死亡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相关性。

故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认定x总医院应对梁某英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决,x总医院承担5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6510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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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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