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普外科医生行神经鞘瘤手术,致术后患者手功能完全丧失

璞玉康康 2024-02-24 07:38:14

【患方诉称】

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到被告处就诊,入住被告普外二区19床。2019年5月10日由普外科主治医生苏某某主刀做左侧锁骨上窝神经鞘瘤切除手术。当日下午原告发现左手功能完全丧失。

5月12日,苏医生说会慢慢恢复,称被告为了做神经鞘瘤手术须剪断神经,不剪的话没法切下去,并称神经有再生能力。5月13日,苏医生通知原告出院。

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入住x医科大学附二医院神经内科,医院根据原告肌电图判断原告情况严重,须尽快做神经修复连接手术。5月26日,原告入住x大学x医院,进行神经修复手术。

【患方观点】

1、x人民医院并没有相关资质进行案涉手术,原告的神经鞘瘤或者神经纤维瘤应由专业的神经外科、骨科进行治疗而不是普外科进行治疗,被告是超范围行医。

2、主治医师是唐廷勇副主任医生和苏某某主治医生,两位都是普外科肛肠科医生,并无相关的神经外科资质及骨科相关手术经验,应认为系跨范围行医。

3、原告住院病历档案将所行手术定义为“左侧锁骨上窝肿物切除术”“手术级别二级”,与事实不符,该手术应为“手术级别三级”。手术记录中只有苏某某,并无上级医生在场指导。以上应认为是越级手术。

4、被告手术不当,神经鞘瘤应考虑肿瘤范围内的神经,在切除肿瘤的同时应尽量避免切断神经,应考虑沿神经纵向方向切开,包膜内剥离肿瘤,而不是横切直接切断原告神经,且切断神经过长和手术结扎直接扎死神经切口末端,造成原告根本不能够修复。

活体组织检查报告及冰冻切片病理诊断报告书诊断该肿瘤为良性肿瘤,不必为切除一个良性肿瘤而直接切断神经,致使原告左肩以下全部瘫痪。

5、被告在手术前没有合理告知原告及原告家属,在术中没有紧急处理及告知原告和原告家属,没有询问原告意见,在手术中武断蛮横的直接切断原告左侧两根神经,手术后不及时救治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慌忙在原告出院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专家会诊,无视原告的知情权,致使原告左肩左手完全瘫痪。

6、被告在系统上篡改病历和入院记录的病情为神经鞘瘤,出院病历记录为神经纤维瘤,被告完全无视相关的病历书写规范。

【被告x人民医院辩称】

1、原告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已做好充分检查,排除了恶性肿瘤的转移以及颈部淋巴结核,影像学提示为间叶源性或神经源性肿瘤,有明确手术指征,入院后经过检查,无发现手术禁忌症。

2、术前告知充分:术前考虑到肿瘤来源,答辩人详细告知原告手术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原告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3、为了明确肿瘤的性质,答辩人预约了术中冰冻切片检查,进一步指导手术,术前准备充分。

4、手术操作细致,符合规范:术中使用电刀,出血量少,肿瘤分离完整,无破溃。术中紧贴肿瘤分离,避免周围组织损伤,术后无出血,伤口愈合好,未出现额外副损伤。病理提示为左锁骨上窝神经鞘瘤。

5、术后处理得当:原告术后出现左上臂外展及内收功能受限,为左臂丛神经鞘瘤切除后部分神经受损所致,答辩人马上给予抗炎、营养神经、针灸等适当处理,并嘱加强功能锻炼。

6、原告术前颈部CT等检查考虑为左前斜角肌内病变,间叶源性肿瘤?神经源性肿瘤?术前患者肿物性质不明。为明确肿瘤性质,进一步诊治而收住普外科手术,不存在跨范围行医行为。

7、苏某某医生201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2015年10月28日已取得主治医师执业证书,至2019年5月10日已工作六年余,已有主治医师资格四年余,不存在跨范围行医,不存在越级手术。

8、原告的损害后果是自身原发性疾病导致,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难以完全避免。原告出现术后左上臂功能受限,实为肿瘤本身来源于臂丛神经,肿瘤切除后部分臂丛神经缺损所致。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难以完全避免。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雷,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医方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以75%左右为宜。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承担75%的责任,向原告陈某雷赔偿375589.5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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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2-24 20:55

    医生的确有重大责任,该赔赔,该罚就罚。但是普罗大众,你们没必要高兴,后果将由所有患者承担,以后病患签的字更多,需要做的检查更多,自然治疗费用更高,治疗周期更长。套用一句行业黑话,切个坨坨先做几百块的病检,手术费都没这么多。

  • 2024-02-24 22:09

    普外科做神经确实有点过份了……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