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20年5月1日,患者在被告处做CT时,造成原告左肩及左胳膊上节粉碎性骨折。后,原告被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22日,出院诊断的其他诊断包括左肱骨骨折。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5,215.95元,原告尚未至被告处付款结算。
【原告认为】
现患者疼痛缓解,但左臂功能已完全丧失。就赔偿事宜双方沟通未果,故成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种费用共计198,468.33元。
【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事后被告以认真负责态度,配合原告治疗,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已由被告先行垫付。被告同意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支撑的前提下,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费用,按照被告应承担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高龄老人,既往14年脑梗,18年脑出血,留有左侧肢活动不利,原告的家属应对原告在诊疗期间的行为及安全加强注意。原告应对其自身的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被告认可的责任比例为50%-60%。
【鉴定结果】
1、原告所患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与2020年5月1日行头部CT检查时医方的不慎操作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96%-100%。
2、原告杨某某,女,1928年2月19日出生,左肩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3、建议原告的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4、原告垫付鉴定费14,060元。
【经济损失】
1、医疗费: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和处方,医疗费损失为15,768.33元,其中15,215.95元原告尚未支付结算,实际支付552.3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住院为1,800元。原告另主张4天的门诊伙食补助费4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为90天,原告按每天50元主张营养费4,500元,并无不妥。
4、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限为60天,结合原告提交的家政服务合同及收据,综合认定护理费应为12,000元,原告主张20,000元,超过标准,应以12,000元计算。原告另主张10,000元后期护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出生于1928年,应按照某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年*赔偿年限5年*30%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为71,488.5元,原告主张80,000元,超过标准,应以71,488.5元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致八级伤残,本院酌情认定为15,000元。
7、交通费:原告主张1,940元,其中1,440元救护车费用为实际发生,应予全部支持。关于就医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根据其伤情和就医情况,本院酌定为400元。合计支持1,840元。
8、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票据显示,原告垫付鉴定费14,060元。
【法院认为】
参考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136,456.83元。鉴于原告就住院期间所产生的15,215.95元医疗费尚未向被告支付结算,扣减后被告仍需赔付原告121,240.88元(136,456.83元-15,215.95元)。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15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121,240.8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