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这个文件将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在这次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里,有一点特别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就是对于虚开发票做了一个更为详细的补充。
我们之前讲过虚开发票主要分为三类:
1.给他人虚开,2.让他人给自己虚开,3.介绍他人虚开,这三类都是属于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那么怎么界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呢?我们来看看文件怎么说的。
根据这次文件的第二十九条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一点,属于没有发生实际业务但是开具了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这点不难理解。
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第二点:属于实际业务,但是发票上写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总结下来为以下4点:
1. 主体不符:买卖双方的信息是否一致,比如实际的购买方是A公司,却开票给B公司。
2. 品名不符:这点就需要关注咱们进销项的发票是否相符,尤其是在贸易类公司,比如进项发票开水果,销项发票开的是蔬菜,就属于品名不符。
3. 价款不符:其实这里的价款不符指的是实际销售价格与开票价不符,比如实际卖80的商品,在发票上却是100。
4. 数额不符:也是指的实际销售产品数量与开票数量不符。
所以,我们现在开票的时候一定要从这4个方面多多留意,有1个点不符,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