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

蓝沃律师冯东洋 2024-01-23 14:10:39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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