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1、2019年10月5日,原告因意外受伤,左肘疼痛、活动受限,入住被告医院,经检查为左肱骨髁上骨折。2019年10月7日手术,2019年10月15日出院,此次花费用49,152元,其中手术费用5,200元、其他费用36,309元。
2、在2019年11月4日因为手术部位发生红肿再次入院,经诊断为左肱骨臂间骨折术后钢板断裂,入院后完善各项术前检查,于2019年11月8日在全麻下行骨折术后钢板置换翻修术。后于11月18日出院,此次花费用11,022元,其中手术费用5,200元、其他7,912元。
3、2020年4月13日,原告发现手术部位疼痛不适,入院检查发现内固定再次断裂。进行了第三次手术,于2020年04月15日在全麻下行左肱骨骨折内固定取出、取髂骨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此次花费76,681元,其中手术费用6,215元、其他59,688元。
【原告认为】
由于钢板断裂二次、连某多次手术,丧失恢复期,不仅左肱骨骨折不连接,而且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265,802.38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鉴定报告无异议,同意按照鉴定结论的意见进行赔付。同意全部损失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后续医疗费用同意支付8,000元。
【鉴定结果】
1、某某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同等原因。
2、被鉴定人王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左肘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3、可酌情给予本次外伤后误工360日,护理180日,营养210日;
4、若医嘱需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酌情给予误工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
【医疗过错】
患者王某外伤所致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临床诊断明确,医方对患者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具有手术适应症,难以排除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该过错与患者王某2次钢板断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患者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其自身严重外伤亦是客观原因。
【经济损失】
1、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标准、护理费标准、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本院审查尚属合理范围,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2、医疗费,凭发票结算(扣除医保统筹部分),后续医疗费双方一致确认8,000元,本案予以一并处理;
3、残疾赔偿金,被告主张计算19年,本院予以确认,故残疾赔偿金为159,664.6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认每天40元,住院天数为44天,共计1760天;
5、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鉴于事故发生时,原告并未到退休年龄,故本院按照工资标准2,690元/月,计算360日,共计32,280元,后续误工费因被告已退休,本院不予支持;
6、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尚未发生,被告不同意支付,本案不予处理;
7、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因本次医疗损害产生各项损失合计359,582.12元,被告应按照5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9,791.06元。
原告主张被告同意免费为原告进行第三次手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观点,且结合第三次手术的治疗情况,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次手术收费的不合理之处,故本院原告应支付的第三次手术医疗费,被告还应支付123,261.06元。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7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偿付123,261.0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