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夫妻财产约定》能不能被撤销?

宏硕聊社会 2023-12-21 02:59:02

原创 金龙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我国默认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双方创造的法定应属共同财产范畴的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我国亦支持夫妻约定财产制。简言之,夫妻在无明确书面财产约定的前提下,我国默认使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即夫妻间可以就婚内共同财产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进行权属约定,一经签署即生效,财产权属的变动受到法律保护。该条法律规定就是夫妻双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及此种协议为我国司法实践普遍认可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日常家庭生活中也屡见不鲜。

所以在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婚姻财产分割案件中,不利方都意图推翻该协议,挽救财产。那么夫妻间一旦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是否财产权属方案就已经固定,难以推翻?本文就为读者探讨《夫妻财产约定》被撤销的可能性、常见撤销的思路及审理中重点关注的焦点。

首先,我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不能被撤销的!《夫妻财产约定》但凡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有效性要件,协议即为有效。故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一方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外,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应当相互履行,撤销的可能性极低!

但司法实践中确有个别案例成功推翻协议(错判误判案件),是怎样做到的呢?

一、混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法律规定我们理解为夫妻间的《赠与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从措辞看,《民法典》明确允许夫妻之间对于婚前和婚内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方式既包括把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也包括把婚内的共同财产约定给一方所有,且并未增加类似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在变更登记或者交付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条款。

根据该法律规定夫妻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完全有别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赠与,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

所以三条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上的根本区别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的财产原本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状态;夫妻间《赠与协议》中涉及财产原本系一方个人财产,而主张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要思路就是忽略所涉财产的权属性质,将其与夫妻间的赠与关系相混淆,而基本逻辑系婚内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所有权,任一方将自己所占的份额协议给另一方应当视作赠与,故可以主张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正确理解应当为:仅限于一方把自己的个人财产完全或者部分(可以确定具体份额)地赠与给另一方(当然,如果双方房产是按份共有的,把自己的份额约定归对方也同样适用),在变更登记前赠与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若案涉争议房产是最为正统意义上的夫妻婚后共同共有财产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就严重失公允。

针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区分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见图1)一书中明确提醒,要与赠与做明确区分:

二、涉及婚前个人房产赠与给配偶独有或共有时的《夫妻财产约定》,忽略任意撤销权明示放弃条款的审查

1 在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中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适用存在明显区别。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系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条系法定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在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中主要区别在于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协议中明示放弃行为有效,而法定撤销权在赠与协议中明示放弃行为无效。

法定撤销权系因受赠人存在明显过错并存在固定时长的除斥期间,但任意撤销权则系非因双方之间存在过错,仅是因为赠与行为未完成交付、登记或者办理公证手续所形成的撤销权。

故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不归责于双方,在赠与协议中的明示放弃,应视作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而有效,简言之如果夫妻间就婚前个人房产进行赠与,之后赠与人仅因未办过户或者公证而要求主张撤销的,若赠与一方在财产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一方撤销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关于夫妻之间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应当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及时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 忽略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经过的抗辩及审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定撤销权的消灭,必须考量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经过,这一点是由撤销权的性质决定的。

若赠与一方在签署赠与协议之时或之后权利受到损害,就应当在一定时长的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否则除斥期间一旦经过,赠与行为将永久有效,不得撤销。

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婚前房产或者财产赠与时应当重点审查除斥期间是否经过。

综合上述,《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有关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需办理过户或者办理公证手续一经签署就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若《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涉及婚前财产或者按份共有财产赠与的,则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理,此种情形仍应关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中是否存在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表述?或者赠与一方在主张撤销财产是否经过除斥期间?掌握上述基本法律理论将有利于理清《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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