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攻心之术迫使凶犯投案,1978年北京东城区公厕女尸案侦破始末

运鹏谈国际 2024-01-05 20:00:15



1978年12月22日5时左右,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接到群众报案称:在东城区北新桥育树胡同的公共厕所内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治安处刑侦队接报后立即出动赶往现场——

中心现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育树胡同北口路西的公共厕所的女厕所内,死者是一名老年女性,头朝北脚朝南仰卧在女厕所内的一个便坑上,衣着凌乱,衣兜被翻出,上衣后背上和裤子的两只裤腿上均沾有大量的白粉,两脚上没有鞋,穿着一双旧的线袜,袜子底部干净,没有沾染泥土杂物。

经法医检查,女尸身长1.51米,背侧有紫红色尸斑,尸僵已经缓解,颈部甲状软骨上方有掐伤(两处5厘米长、0.5厘米宽的带有皮下出血的表皮损伤),系被人扼掐颈部所留,这也是这位老年女性的直接死亡原因。此外,女尸双手手腕背侧有环形皮下出血,说明生前双手曾经被人用绳索捆住。根据当时北京正处严冬季节的环境,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不晚于12月21日18时

尸体下身阴道出血,在阴道内发现了男性体液,说明死者在死前受到过性侵犯。厕所是个抛尸现场,并非第一现场。此案被定性为流氓杀人抛尸案,杀人动机待查。

老式公共厕所

家住育树胡同1号的38岁女工王某玲是最先发现尸体的人,她说:“我在当天早晨5时40分起床后就去厕所解手,结果在女厕所内发现一便坑上躺着个死人,把我吓得啊,赶紧就跑去北新桥派出所报案了!”

经群众辨认,死者系家住在东城区交道口府学胡同53号的时年72岁的独居老妪毕某芬,此人守寡已经有三十余年,和街坊四邻关系都很好,从未和人结仇,也从未闹出过什么生活作风的问题,老太太平日里深居简出,尤其是晚上从不出门,白天也只是在胡同里头走动。

今日的府学胡同

死者的三儿子王某某向警方表示:“我母亲从38岁的时候就一直守寡,平时不爱说话,不爱和人交往,生活由我们三兄弟轮流负责,每月给我们给她35元生活费。母亲有时候还背着我们去捡破烂,日子过得很节省,我估计她应该有一些积蓄。”

是谁会对这样一个老妇人下此毒手?

警方随即对现场通向育树胡同的沿线住户群众进行了走访,住在育树胡同5号的18岁女青工傅某某反映:12月21日22时55分她到现场公厕女厕所解手的时候还一切正常,没有发现有尸体。和死者同住府学胡同53号大院的邻居——时年22岁的北京五中高中毕业待分配女学生明某某反映:“12月21日上午8点多,我看到死者将洗过的枕巾、枕套等晾晒在后院,然后坐在院子里晒太阳;九点多的时候我去厕所解手约15分钟,回来后就没见死者了,晾在院子里的枕巾和枕套也都不见了,死者的家门也锁了;到了晚上八点半,我又去她家还煤气本的时候看见门还是锁着。平时死者要是出门,都会跟我打招呼,或者约我陪她一起出门,所以当时我还奇怪这次怎么不打招呼自己就出门了?”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警方认为劫财杀人的可能性较大,因为群众普遍反映:死者每月有35元的生活费,但死者日子过得极为节俭,平日又经常去捡破烂卖,因此都估计死者应该存了一笔可观的积蓄。此外,死者的家门紧锁,但是钥匙却不知去向,初步判断被凶手拿走,而尸体在死者被杀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就藏在死者的家里,然后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抛尸厕所。

警方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明某某在12月21日9点离开去解手的那15分钟的时间内,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案,犯罪分子应该对现场院内的环境极为熟悉,能在大白天杀人并藏尸而不被外人发觉,说明犯罪分子可能就住在死者所在的府学胡同53号院内或者相邻的隔壁院,或者人住在育树胡同却经常去府学胡同串门的人,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

这样,排查范围一下子就缩小到了府学胡同53号院和相邻的几个院和育树胡同,且案件刚刚发生,群众记忆犹新,协助公安的意愿高涨,警方决定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向群众及时公布案情,利用“人民战争”的方式将犯罪分子揭露出来。

今日的育树胡同

因此,警方将排摸范围确定在死者户籍所在的交道口派出所和移尸现场所在的北新桥派出所的辖区,重点放在府学胡同和育树胡同内的住户。

经过三天的摸底,两个派出所一共摸出可疑线索120余件,但经过排查全部排除。在府学胡同和育树胡同住户一百余户,三百余人的摸排中,警方发现住在死者隔壁的中央音乐学院48岁电工明某海的长子——时年27岁的东城汽车厂工人明国志最近要结婚、急需用钱。但因为家里人口多,家境困难,有强烈的搞钱欲望。12月21日公休在家,有作案时间,又独住一间房,还熟悉死者的情况,有作案嫌疑。

但是通过对明国志的初步了解,他12月21日18时30分到东城汽车厂上夜班,并在12月22日6时下夜班。似乎又没有作案时间。

警方随即前往东城汽车厂核查明国志的夜班考勤登记,他上班和下班时均有工友证实,可是他上班负责发动汽车,单独干活,流动性大。因此对明国志夜班的活动还要进一步核查。

通过在东城汽车厂的深入查访得知,12月21日22时30分,汽车厂门卫赵某某看到明国志推着自行车出了厂门,还和赵某某打了个手势,说自己要出去喝一盅。12月22日0点过后不久,赵某某看见明国志开着一辆铲车回来继续上班,一直到6时下班离厂。

老照片 70年代的铲车

警方经过了解,追查到铲车属于沙滩红旗杂志社工地,找到铲车司机叶某某了解情况,叶某某表示:12月21日23时左右明国志骑着自行车来到工地,当时自己刚刚吃完夜宵准备回家。明国志对叶某某说:“我还没吃夜宵,借你的铲车去吃夜宵”,然后他将自行车钥匙交给叶某某,让叶某某骑车回去,然后明国志就跳上铲车开着走了。

至此,警方认为明国志身上的嫌疑急剧上升。

他在12月21日22时30分骑车出厂,向门卫打手势说出去吃夜宵,但实际上并没有去吃,而是跑到沙滩工地,以没吃夜宵为由开走了铲车,至12月22日凌晨0时候将铲车开回厂。会不会是明国志在杀害毕某芬后是用铲车去抛尸?但要确定明国志作案,还需要获得更加过硬的证据。

为此,警方和东城汽车厂党委以及保卫科商量后,发展了明国志的同班工人X某某为特情人员。X某某是有名的治安积极分子,和明国志关系密切,又十分有工作能力,又是党员,政治可靠。在东城汽车厂党委出面找X某某谈话后,X某某表示当特情这件事“义不容辞”。

……

X某某在12月25日找到明国志,以闲聊开场,无意间聊到这起案子。一提到这案子后,明国志的精神顿时紧张起来,表现得坐立不安,而且只要听见屋外有人走动他就不说话了,还时不时探头出去看,像是怕被人听见似的。

于是,X某某问明国志:“你那天晚上吃夜宵是什么时候?”

“晚上11时20分。”明国志回答。

X某某又问:“卖夜宵的饮食店几点关门?”

老照片 饮食店

明:“晚上11点吧。”

X:“那你这吃夜宵的话不是自相矛盾吗?再说你那天夜里怎么回来的那么晚?”

明:“铲车不好开,一路上熄了三次火。”

X:“那辆铲车我那天白天刚刚坐过,跑得可欢实了,发动机一点问题都没有啊。”

明国志不说话了,但神情更加紧张。

……

听了X反映的情况,警方认为明国志是个初犯,犯罪经验不多,犯罪过程中必然漏洞百出,以及表现出作案后可能产生的后悔和怕揭露矛盾的思想,但也可能觉得警方在现场没有发现实证,心存侥幸,处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中。于是决定让X某某再度和明国志谈话时要打破他的侥幸思想,继续揭露,但不能追逼太紧,以免明国志狗急跳墙,一定要指明出路。

于是,X某某在第二天,也就是12月26日再度以关心的态度找明国志聊天,上来就开门见山,说明国志的话自相矛盾处太多,不能自圆其说。明国志可能知道难以继续遮掩下去,就试探性地问:“出事当晚我出去了一趟,能不能将我抓走、判我刑呢?”迟疑了一下又似乎有点侥幸地说:“我就不信用手摸一下,身上就有我的指纹,把我抓起来关一些日子再放我出来也没关系,我就怕判我刑。”

X某某立即摆出一副正义凛然的样子:“同志哥,我们关系不错,我看如果这案子是你干的话,不要那么傻,坐等政府来抓你,应该相信党的政策,坦白可以从宽,自己主动向政府坦白。再说你既然用手摸了人家身上,谁知道你摸了什么地方,没准就留下了指纹。如果政府查出来把你给抓了,那你再坦白就晚了!”

终于,明国志在12月27日晚分别给父母和女友留下了一封告别信委托X某某转交,然后到东城分局投案自首,并一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老照片 审讯

明国志供称:“我和她(指毕某芬)住隔壁,知道她的三个儿子每月都给她钱,生活富裕,估计还有不少积蓄。而我家人口多,生活比较困难,最近我又准备结婚,急需用钱,就预谋将她杀了弄点钱。12月21日我下夜班回家,9时左右趁着院子里没有人,我在自己屋门口见她在院内晾枕巾,我就假意要和她说话,将她叫进屋,趁她不备用手将她的脖子卡住,掐晕后将她拖进自己屋内。为了不让院里的人起疑心,我随即出屋将她晾在院里的枕巾、枕套拿到我屋里,又把她院子里的椅子和坐垫送到她的屋里并锁了门,取下钥匙放自己兜里。为怕她醒来叫喊嚷嚷,就用她头上的帽子堵上她的嘴,并用绳子将她双手捆住。”

“之后我翻遍了她的衣兜结果只找到1分钱,我当时气坏了,一下子就来了那方面的兴头,也不管她是不是个老太,将她裤子脱掉就把她那个了。没想到事后她又苏醒过来,我于是又用手掐她的脖子,并用膝盖抵住她的胸部,直到她没了气息。”

“做下这事后,白天我不敢将尸体外运,就把尸体藏在大衣柜后边靠墙处,她的脊背沾附了墙上的大白,并把她掉在地上的帽子和一只鞋子也藏了起来,就想着到她屋内去翻钱,这时就发现同院邻居(明某某)回来了,所以始终没有机会。到晚上五点半我上夜班,十点的时候我借口去外面吃夜宵,骑自行车从厂里出来,到了我们厂在沙滩《红旗》杂志社的施工工地,说我还没吃夜宵,就把自行车交给铲车司机叶某某,让他骑我的车回去,然后就把铲车开到我家门前停下。”

“此时院内的邻居都睡着了,我从屋里将尸体抱出来放在铲车驾驶室里,开车出胡同东口,经过十三条北小街,最后到育树胡同北口把车停下,脱掉尸体脚上的另外一只鞋、解开捆手的绳子,从车上抱下后扔在女厕所里。12时左右我把铲车开回厂,把她的一只鞋和假牙扔在我们厂南边的化工厂院内,第二天又把她的另一只鞋和钥匙、枕套等东西扔在我们厂里。”

“出事后,我心情紧张害怕,总想公安如果抓到我就得把我给枪毙了,就在这时,X某某找我聊天,他对我很关心,我在他的帮助下认识到只有向政府坦白自己的罪行,没有别的出路,就决定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在明国志的指认下,警方将毕某芬的鞋子、钥匙、枕巾、枕套等物品全部起获。明国志所说的作案过程经过勘查核实,全部和勘查结果相符。至此,本案真相大白。

最终明国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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