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关于居住在小区一层的业主,到底要不要交纳电梯费,存在着争议。也有很多业主因为这个问题,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最后对簿公堂!一层的住户认为,自己本身没有使用电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实在是不合理,即便是通过法院判定要补交费用,仍然觉得委屈。特别是网上也有律师明确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居住在电梯起始层的物业使用人可以免交电梯运行费,这是因为他们没有使用电梯的现实需要,因此不应承担电梯费用。但是,如果物业使用人居住的房屋处于一层,但其房屋所在楼栋直通负层的地下车库,也就是其居住的房屋并非电梯的起始层,那么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他们需要交纳电梯费用。律师表达的也很清楚,这个规定的背后逻辑是基于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责任。
所以,对于那些没有负一层或以下的住宅单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电梯起始层,没有实际使用电梯的需求,也就没有享受到电梯的服务,再说,因为不使用电梯,也不会对电梯造成耗电、磨损、破坏等影响,因此不应该承担电梯费用,这才是公平且合理的。实际上,生活中因为电梯费用到底要不要交纳,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并不少见,特别是一楼带小院的业主,还有因为老旧小区改造之后,本身电梯就对一楼业主造成困扰,影响采光,还有噪音的增加,这部分业主更是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电梯费用。网上流传这样的视频也很多,业主都表示根本就不使用电梯,为什么要交电梯费?必须有个合理的解释和理由!而物业公司则表示,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即便一楼不用电梯也得交费,因为这是配套设施。
如同电梯、小区绿化、路灯和健身器材等设施一样,电梯也是公共部分的一部分,它为整个小区的居民提供着便利。一楼住户不使用电梯并不会降低电梯的维护成本,因为这些费用是用于整个电梯系统的保养和维修,所以,一楼业主应该与其他业主一样承担电梯费用。在双方互不退让僵持不下之际,最后发展为物业公司到法院起诉业主,而且基本上都是以物业公司胜诉而告终。这主要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显然,电梯就属于共有部分。另外,业主和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也会有关于交纳电梯费用的约定。要知道,物业服务合同通常都是通用范本,这也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约定。
对此,小编也查阅了大量的相关判例,诚如上述所言,基本上都是以一楼业主败诉告终,但是也有极少数胜诉的判例。这是因为有些城市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产生的电费(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基于对物业使用人的公平原则和合理性的考虑,对于那些起始层没有使用电梯的用户,他们不应该承担除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外的任何电梯费用。但是,如果他们的房屋并非电梯的起始层,电梯通向负一层或以下的住宅单元来说,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电梯费用,因为他们的房屋是和其他楼层的住户共享同一部电梯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明确了需要一楼可以不承担电梯费用,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不用交纳电梯费的。总之,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需要灵活处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