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要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加计扣除比例:自2023年起,除特定行业外,所有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的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其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20%。
2、适用主体:
几乎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特定行业除外。
企业需满足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活动条件。
3、研发活动界定:
必须是为获取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技术、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或工艺的系统性活动。
4、费用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具体涵盖工资薪金、材料消耗、设备折旧、软件及专利权摊销等。
5、委托研发费用处理:
委托境内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样按80%计算,但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6、共同研发与集中研发:
共同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分别计算加计扣除;集团研发费用可合理分摊至各成员企业。
7、申报与备案:
企业需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确保费用准确归集,并按项目分别核算与备案。
保存相关资料至少10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8、资本化与费用化:
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成本在税前按200%摊销;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
9、不适用行业:
特定行业不适用此政策,但其他行业企业需确保其研发活动符合规定标准。
烟草制造业:涉及烟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住宿和餐饮业:提供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的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租赁的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提供租赁服务(非动产租赁可能除外)和各种商务服务的企业。
娱乐业:涉及娱乐活动,如电影院、游乐园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这可能包括随着政策更新而新增的行业。
10、时间期限:
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期限(如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有明确的时间框架,通常为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