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出自:西汉·刘向《战国策·赵策一》2018年前后的一个晚上,在一个汽车金融相关的群里,不知道谁发了一段视频,一群人追着一个人拼命输出,据说视频发生在湖南和浙江有关,外地人到本地收车遇到阻碍,最终出了命案了。竟然还有人敢拍视频,血腥的程度堪比美国大片,鹞石周实在没有勇气看完整个视频。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每次想到视频中那血腥、阴暗的画面,都心有余悸!2019年5月28日,全国扫黑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升级后的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始了!百度显示:截至2020年4月底,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120个,涉恶犯罪集团9888个,刑拘犯罪嫌疑人388442人,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67190人,促进了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改善,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汽车金融收车问题在2019年也凸显出来,当时有消息说江浙地区的收车公司关的关散的散,全国各地因为收车爆发的问题也不少,甚至因为区域性代理商问题,而波及资金方。自2019年以后,多数汽车消费金融的资方或SP都不再收车了,或者说不再强硬收车了,有事好商量。
昨天传来消息:刚刚,某汽金在贵州的SP收车,被端了!马上都2024年了,没想到还有这个事情?真是匪夷所思!于是听到一个更加匪夷所思的真相。简单说一下已知的前因后果(可能有出入,但是作为反面教材还是可以参考的):1、客户A购车做贷款,但是逾期了;(常见问题,好好沟通其实问题不大,何况是金融业务,也不是全部兜底。)2、W就安排人把车给拖了;(有点不常见了,但是问题不大,但是估计动作有点过快了。)3、W转手把车卖给了抵押批发商B了;(这个地方其实就有问题了,但是不算很严重)4、B又把车卖给个人客户C了(这个地方要看C取得车辆的对价情况,如果基本符合市价,就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就算抵押车对价低一点,C对于之前的问题也不知情。)5、这个时候A又把钱还上了,诉求是要车;(估计开始没要到,然后去监管投诉了,这个时候问题也不大,起码还有挽回余地,监管最多罚款,多半也就是民事或行政方面法律关系。)6、W就把C的车“拿”回来,还给A了(可能是迫于什么压力,但是这个时候问题大了,后面的故事大家大概都懂了。)如果这个真的是所有的真相,可以说很亏!也可以说很无语!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虽然结束了,但是正常的法律观念还是要有的,且不说收车合法不合法,手续齐全不齐全,这一波操作实在是太随意了。具体是A报警了还是C报警了,没有具体消息,大概率是C,且C如果确定是善意第三人,车辆平白无故被收车,案件定性就比较简单了。综合来说,企业经营,合规合法是底线。行业相关的基本法律规范还是要了解清楚的,能拿钱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和公权对抗,能坐下来谈的尽量别抄抄。据说投资人学历和背景还都挺好的,不知道为啥这次为何铸成如此大错?最后看一个相关案例,也是发生贵州。附:极其类的案例标题:三男子强制收车被判刑2021年01月27日 来源:贵州长安网 近日,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段某某、熊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在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案情回顾:2018年12月,重庆某公司委托被告人胡某将一辆由该公司担保购买的车辆收回公司,并将车辆的号牌及GPS定位发送给胡某,同时约定报酬为4万元。该车是重庆某公司为原车主向银行提供担保贷款购买,后原车主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并将车辆转卖,经几次转卖后,该案的被害人简某最终购买了该车辆。在转卖的过程中,车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重庆某公司作为担保公司代原车主偿还了贷款。偿还贷款后,重庆某公司要将其担保的车辆收回公司,经定位发现,车辆在贵州省玉屏县,胡某接受该公司委托后邀约被告人段某某、熊某从贵阳到玉屏收车。案发当天,三人先找到车辆停放的位置,然后在附近等待车主简某来开车,当简某出现准备用车钥匙打开车门时,胡某等就将简某控制并告知对方车子严重逾期,公司要将车辆收回,他们将车门打开后,就将车主推上车,胡某等驾驶车辆驶入玉屏高速收费站。其间,胡某等三人要简某将手机拿出来并把手机内的电话卡取出,当车子快进入主干道时将简某放下车后驾驶车辆往重庆方向逃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等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涉案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1.购车人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辆,弄清楚车辆的权属,否则将承担风险;2.担保公司有权将车辆收回公司,委托他人收车,看似合法,但是若采用强制手段,将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鹞石周说】不能说类似,几乎一模一样。还都是发生在贵州!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有空还是多读书看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