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之故,言就尔居:一起来看看,明朝人婚姻闱帐下都有哪些趣事

英叡谈历史 2023-03-15 01: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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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白头偕老、举案齐眉、琴瑟和鸣,自古以来是人们的美好祝愿。关于爱情,中国古代像梁山伯与祝英台美丽传说千古流传非常多。

一个好的婚姻制度,对维护家庭和睦圆满,社会稳定和谐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自古以来是总体是男尊女卑的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普遍比男性的社会地位低,除却像唐朝时期武则天当政,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在婚姻法中的保障也有所提高。

男女婚姻、婚姻规定在各个朝代都有所改变,随着现在的社会发展,一些封建糟粕被抛弃,而古代时期一些婚姻法中的精华依旧需要被继续采用。

如果单纯地说古代的婚姻法已经完全不适用于现在的社会,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有这么一个朝代,把婚姻法放在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律法条令占有相当多的篇幅。那就是大明时期。

法律就是《大明令》。也对社会的婚姻秩序、婚姻条件、婚姻案例做了清晰的说明,对现在社会的婚姻法亦有深远响。

一、及尔偕老,明朝婚姻中“媒人”的关键之处

《大明令》是明朝时期的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婚姻法的部分非常多,有很多关于婚姻方面的矛盾纠纷案例。

这里面列举其中一个例子,关乎“媒婆”,我们看看明朝时期的官员是如何进行判决的?

明朝时期,有许家与陈家关系交好。两家本为邻居,平时往来不错。许家太太和陈家夫人几乎同时怀有身孕,于是,两家人商量如果孩子出生可以凑一个“好”字,就日后结为亲家。

这样,许家与陈家就这样定下来了“娃娃亲”。男方许家也给予陈家四两银子作为彩礼。四两银子虽然听起来不多,却是普通农家一年的生活费用。

但是,未发生的事情,仅凭父母之愿是难以圆和的,矛盾也会显现出来。

十五年后,陈家夫人为了贪图富贵,竟然通过媒人将自己的女儿配给一个黄姓富商做妾。媒人在明知道女方有婚约的情况下,还进行牵线搭桥。

许家发现给了彩礼却求亲不允,双方谈不拢,自己原定的儿媳妇要被嫁于他人。于是,一气之下将对方告到公堂,双方对峙,由朝廷官员进行判决。你们说官员会怎么处理?

《大明令》中有规定:“嫁娶违律,媒人知情”,媒人在进行说媒牵线之前,需要对男女双方的条件进行了解,对自己说媒的对象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违背,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是俗称的饭可以乱吃,媒不可乱说。

许家和陈家定有婚约,且交付了彩礼,悔婚是为不该。如果一方实在要悔婚,就必须归还彩礼,减少损失。

于是,朝廷官员判黄家和媒婆,一人出二两五钱,另一人出一两五钱,双方凑齐四两。必须把彩礼归还于许家。

在这个案件中,媒人起了关键作用,也是三家矛盾纠纷的导火索。所以朝廷官员在判的过程中,追究了媒人的责任。

媒人在进行牵线搭桥之前,必须明确男女双方的底细。法律也会惩罚在双方婚姻中违约的一方,所以需要把彩礼悉数归还。

婚姻中一方违约,需要补偿,把受损失人的损失补偿回来,这亦是合情合理的。

在明朝时期,婚姻不同于儿戏,两家婚姻需要经过三书六礼、明媒正娶。婚姻流程很多,又有哪些是明朝时期婚姻中特有地、不可缺少的仪式?

二、金玉良缘,明朝婚姻制度之细节规定

现在在民政办办理结婚证,男方必须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达到二十周岁,只有双方年龄达到上述要求,才可以领到结婚证。但是在明朝时期却不是这样的。

关于男女结婚的年龄,在明朝时期,男子年满十六周岁,女子年满十四周岁,就是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明太祖洪武三年定制: “凡男年十六, 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同时明朝时期在法律上废除了所谓的指腹为婚。子女的幸福不应该由父母全权代办,指腹为婚相当于剥夺了子女的爱情的自由追求。

婚姻幸福全部靠父母说得算话 ,子女获得幸福婚姻就像开盲盒一样。所以《大明令·户令》明 确规定: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 为亲者,并行禁止。”

在大明时期,指腹为婚就不再被法律所认可,人的主观自由也有所体现,这是非常先进的思想。反观,到了清朝末期还诞生了类似童养媳的封建糟粕。

在明朝时期,婚丧嫁娶是人生大事,婚姻也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方能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与祝福。

《大明律·户律》规定: “写立婚书,依礼聘 嫁”是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式。婚书和婚约成为明 代法律保护的对象,婚书( 包括私约) 具有法律效 力,只要婚约达成,就不能擅自悔约,另行婚娶,否 则会受到明律的

在两家结亲之前,需要有媒人作证,然后由家中的地位较高、受人尊敬的长者进行主婚,双方签订“立婚书”。这些在结婚之前都是必不可少的流程。

其一, 凭媒而立 ,在婚姻中媒人是十分重要的存在。

自古以来,男女之爱情不是破风而来。古代女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不似现在男女认识的机会与条件非常多。

在古代,媒婆就是一个专业的职业,负责给合适的男女双方牵线搭桥。在明代亦是如此。在上文中因为随意地为已有婚约在身的女子进行说媒,需要付出法律的相应惩罚。

所以,媒人负责在两家人之间来回奔波,沟通谈判。订婚书上也必须有媒人签字,如果没有媒人签字画押,这个订婚书则是没有效力的。

媒人做媒就像是做销售,需要有“三寸不烂之舌”,在双方未见面之前甚至把“俊的矜夸,丑的瞒昧”,促成一桩姻缘,媒人也会得到非常丰厚的“谢媒礼”。

媒婆在说媒的过程中,终归是往好的方向说,中间难免存在夸大其词的说明,但必须秉着不违背原则的初衷。

其二,尊长主婚,这是婚姻中第二个重要的人物角色

《大明令·户令》规定: “凡嫁娶,皆有祖父母、 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成就一桩婚姻,除了媒人的参与,还需要得到家中长辈的支持,选择由父母或者祖父母进行主婚。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世,则考虑其他的亲戚主婚。这就是常言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家长在孩子选择婚姻上有很大的主导权,得不到父母祝福的就不算是正式的婚姻。

就像是现在社会两人,未婚先孕,奉子成婚,或者父母不支持而依旧坚持远嫁。这些都是不符合伦理制度的。

这个世界上,父母会为子女考虑很多,父母是人一生中最亲近的人。所以从婚姻开始到取缔你,都必须经过双方父母。在古代,如果没有父母同意的“私奔”行为,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其三,签订立婚书,双方收受聘财。

签订立婚书,相当于现在的订婚,订婚后女方就是男方的未婚妻,男方就是女方的未婚夫,两者之间就有了法律的约束。

《大明令·户令》中规定: “凡男女定婚之初, 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 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 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者,笞五十。”

双方婚书签订,婚姻关系形成。也就是说女方在答应定立婚书之 前已经知道男方有残疾、老幼等情况,仍然答应与 男方订立婚约。

并且已经与男方写立婚书,如果女 方在这种情况下私自反悔,想要悔约的,上来就要打五十大板。

白纸红字就像是现在签订的合同,上面有男女双方的信息,有双方的父母亲戚好友见证,有主婚人主婚,还需要有媒婆的签字,女方收男方的聘礼。

但是,世上计划不如变化,如果在订婚之后遇到一些不可阻止的意外,婚约也是可以取消的。这就是俗称的法外乎人情。以下两种情况,婚约自动解除。

其一,订婚后,一方因故身亡的。如果一方突然意外身亡的,之前签订的婚姻就不作效了。

同时法律也保护女性的权利,如果男方病故,婚约自动取消,男方家属不得强硬追回前期交付的彩礼钱。“若已定婚,未及成 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其二,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不还的,婚姻自动取消。

成化年 间条例规定: “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 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 礼”。

古代如果男子犯了法,其中常见的一项惩罚措施就是流放边远寒苦地区。这可就害惨了还在家中待出嫁的未婚妻。

但是,如果婚后丈夫因流放在外三年以上者,女子则不需要再继续守寡。女子可以向官府报备,由官府核实以后,女子可以选择改嫁他人,并且男方家属不得追回之前的彩礼。

如果双方在定亲后,五年都不去迎娶,则自动婚姻无效,取消婚约。

如果不出意外,前面三个程序走完,后面才是真正的结婚仪式。明朝时期继续沿袭宋朝时期的婚礼程序,但是将婚礼仪式有所简化,分为四礼,纳彩、纳吉、纳征、亲迎。

在婚礼仪式走完以后,明朝时期还增加了三个仪式。

第一,是次日清晨起来给公婆奉上茶水,这在电视剧里是经常可以看到的情节。

第二,“庙见”,在夫妻结婚那天起,女方就相当于是男方家的人,中国自古以来重孝道,自然要将告慰先祖,让先祖知道家中添了新人。

第三,“婿见妇之父母”,即是女婿虽妻子回去看完丈人丈母娘。这个习俗一直沿袭至今,即是“回门礼”,在双方结婚后第三天,新人一起回去看女方父母。

三、木石前盟,明朝婚姻制度之后续姻缘

在古代男女婚姻发生不幸、发生矛盾,可能会导致日子过不下去,所以有和离和休妻。在明代,婚姻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提文规定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进行休妻和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进行休妻。有“七出”和“三不出”的规定。

《大 明令·户令》中对“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 姑舅、多言、盗窃、妬忌、恶疾。”意思是在这七种情况下犯了任意一个,男性就可以休妻。

但是,如果男子都随意休妻,社会将发生混乱。由此,明朝又有“三不出”相关规定,用于保护女性权益。

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贪贱后富贵,不去”。

这三条分别是如果妻子没有娘家可归的不准休妻,妻子曾经替自己为公公婆婆守孝三年的不准休妻,妻子前面跟着自己受贫贱寒苦生活,后期自己发达富贵的不准休妻。

第三条,如果休妻就是相当于陈世美的角色,太过无情。这三不去原则实际上是保护弱势力的女性的权利。

尤其是第一条,如果丈夫休妻而妻子却没有娘家人可以依靠,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相当于抛妻弃子。

但是此三不去却不失是绝对的,在现实中如果妻子犯奸、染上恶性传染病也是会被休妻的。实际和法律有所出入。

大明时期,民间婚礼习俗尚且庄重大方,代表皇亲国戚的贵族公主们的婚姻自然也是极其奢华。

公主婚礼仪式一般类似于民间的婚礼仪式,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等部 分组成。只是婚礼的规模要大很多,婚礼的服饰也是凤冠霞帔、极其庄严奢华。

明初时期,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希望通过联姻的形式巩固皇权。所以他选择把自己的公主下嫁给公侯子弟。

娶了公主,当上驸马,就意味着享受不尽的荣华富贵和至高的身份地位。所以,在后期一些人通过各种办法都想迎娶公主,甚至发生骗婚的行为。

永宁公主就是典型的被骗婚,一生婚姻不幸的典型。据《万历野获编》记载, 万历十年(1582 年),万历皇帝为妹妹永宁公主挑选驸马时:

“京师富室子梁邦瑞, 其人病瘵羸甚,人皆危之,特以大榼冯保纳其数万之赂,首揆江陵公力持之,慈圣太 后亦为所惑。”

冯保接受了京师富室梁氏数万两白银的贿赂,选其子梁邦瑞为驸马, 而当时皇帝还被蒙在鼓里的是,这位未来的驸马自幼体弱多病,当时已重疾在身。

当时负责管理驸马筛选名单的冯保,私下里接受了当时的富商梁氏上达百万白银的贿赂。于是冯保利欲熏心,选择梁邦瑞当选驸马。

实际上身体从小就不好,在娶亲之际已经是重病缠身。

慈圣太后本身疑虑,但是当时的大学士张居正极其推荐赞成这桩婚事。于是,慈圣太后在众人的怂恿力荐下同意了这桩婚事。

可是,在大婚之时,梁驸马就“鼻血双下,沾湿袍袂”,几乎就不能完成礼仪,行走都要别人搀扶,鼻血直流,都沾到了新婚服饰上。

一个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哪里是他们所说的健康、强壮、风度翩翩、仪表堂堂的准驸马。

主事太监见状,连忙说这是“挂红”、是“吉兆”,这次继续把婚礼完成。

在婚后不久,梁驸马边撒手人寰,留下年纪轻轻的永宁公主一人。

据《万历野获编》记载:“公主嫠居数年而殁,竟不识人间房帏事。” 可怜的永宁公主至万历三十五年始薨,守寡竟达 25 年之久。

结语

明代婚姻律法相对于唐宋时期,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灵活性。

男女双方在婚前需要做好充分的了解,媒人在进行说媒的时候可以有侧重点的介绍甚至夸大,但是却不能隐瞒真相。

婚姻的取消,也不单纯局限于父母的要求和封建礼仪约束,更多地考虑人性的需求和追求。封建的父母包办的婚姻思想,在明代时期有所弱化。

甚至说一些方面,明代时期的婚姻已经可以达到近代婚姻法的一些要求。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在某些方面对女性的财产做了法律保护。

父母重视婚姻的礼仪程序,不单单是因为这是一生中的大事情,更是因为这是一个人后半辈子生活的开端。

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结合。社会上婚姻的幸福满意度提高了,这整个社会的幸福感也就提高了。

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开始的时候多一点认真,多一点责任,多一点爱心,那么以后的生活就多一点温馨、多一点温暖、多一点圆满。

参考文献:

《万历野获编》

《大 明令·户令》

《醒世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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