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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1伤!眉山男子连杀熟人案将宣判,家属质疑精神病鉴定

2025年9月9日,四川眉山仁寿县49岁男子徐某持匕首先后袭击4名熟人,致3死1重伤。被告曾三度服刑,司法鉴定认定其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件于2025年10月21日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3死1伤

本案伤亡

均为熟人

3次

案发前

犯罪记录

2次

司法精神

病鉴定

案件时间脉络

2006年1月23日

首次定罪:寻衅滋事

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0年3月22日

二次定罪:妨害公务

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3月28日

三次定罪:故意伤害

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23年5月1日

刑满前首次精神鉴定

刑满释放前由公安机关陪同赴华西人民医院鉴定,被认定患精神分裂症,随后获减刑释放。

2025年9月9日

持匕首连杀3人,1人重伤

徐某先后袭击4名熟人,死者包括其舅舅、同村长辈及82岁退休教师高某远。案发当日再次接受精神鉴定,被认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25年10月20日

家属收到法院传票

高某远之子高李彬向荔枝新闻记者透露,确认次日上午10点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2025年10月21日 10:00

眉山中院一审宣判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徐某犯罪前史

2006

寻衅滋事罪

双流县人民法院 · 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0

妨害公务罪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期徒刑1年

2023

故意伤害罪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刑满前首次精神鉴定,获减刑,2023年5月1日释放

家属质疑

受害人之子高李彬认为徐某属"累犯、惯犯",对"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无法接受,并指出两次精神鉴定均由公安机关陪同赴华西人民医院完成。

家属发声

受害人家属

高李彬(高某远之子)

案发当日监控显示,徐某进门时曾安抚两只小狗,在院中喊"高老师",待父亲从山上干农活回来走到大门口,徐某即从腰间拔出匕首直捅其心脏。"父亲死的时候,嘴巴是敞开的、眼睛是鼓着的,可以说是死不瞑目。"

来源:荔枝新闻

家属诉求

高李彬 · 对鉴定结论的质疑

"如果他为了逃脱法律的惩罚,用精神病做幌子,我会觉得很遗憾。我父亲为教育事业奉献了一生,却被如此残忍地杀害,希望法律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来源:荔枝新闻

三个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一:精神病鉴定程序是否合规?

徐某两次鉴定均由公安机关全程陪同赴华西人民医院完成。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要求鉴定机构保持中立,陪同方的身份和程度是否影响鉴定独立性,是本案程序争议的核心。

争议二:"部分刑责"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责"的法律门槛,在于鉴定时能否辨认自身行为性质。

争议三:三度服刑后的社区监管为何缺位?

《精神卫生法》要求对有严重暴力风险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社区随访与监护人制度。徐某2023年5月刑满释放至2025年9月案发,逾两年时间内是否存在监管记录,是制度层面的关键追问。

参照案例:同类案件量刑对比

对比维度

徐某案(眉山)

刘某奇案(聊城)

案发时间

2025年9月9日

2025年10月23日

宣判时间

2025年10月21日

2026年10月20日

精神鉴定

精神分裂症

部分刑责

精神分裂症

限定刑责

伤亡结果

3死1重伤

2死1轻伤

一审结果

待定

死刑

法院依据

—

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聊城案中,法院援引《刑法》第18条第3款,认定刘某奇虽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仍判处死刑。

两案宣判时间相差不足24小时,量刑逻辑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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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

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者,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减轻属法院自由裁量,不是必然结果。

《精神卫生法》第55条

社区监护与随访制度

对有严重暴力风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实施社区随访、指定监护人,并报告公安机关。制度在基层的落实依赖地方财政与人力,执行力度差异显著。

《刑法修正案(八)》

累犯认定条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精神病患者能否被认定为累犯,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

祖孙三人被杀害凶手被执行死刑

扬眼

"限定刑责 + 手段残忍"如何量刑?

精神病不等于免责

《刑法》第18条明确,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并非必须。法院最终量刑须综合犯罪手段、后果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手段特别残忍"的法律效果

聊城刘某奇案判决书援引"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在限定刑责前提下仍判死刑。这一表述在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是从重量刑的法定情节。

鉴定陪同程序的争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鉴定过程独立、客观。公安机关全程陪同是否构成程序瑕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辩护方通常以此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