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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网红”直播 ,售卖大牌假货套路多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基本案情】近日,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破获一起非法销售假冒奢侈品牌首饰案,抓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近日,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破获一起非法销售假冒奢侈品牌首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现场查获假冒品牌首饰600余条,涉案金额高达50余万。

据调查,该犯罪团伙的直播售假手法十分隐蔽。

直播间里,几盏补光灯把桌面照的通亮,桌上摆满“名牌”首饰,五花手链、特大花项链、满天星手镯等,在灯光下闪闪发亮,乍看与专柜无异。

这些商品有着某些奢侈品的专有设计和图案标识,但在直播中,主播刻意遮挡商品LOGO,不断重复“某宝、某卡平替”“老花款”“进专柜无压力”“代工厂直供”等话术。

下单界面里的商品选项,也并未直接注明包包的具体品牌与款式,仅用暗语展示。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直播间关闭回放功能,每场直播结束后数据即刻清空,试图用“即时性”规避监管。

在为期半个月的侦查过程中,警方已经将其所有涉嫌售假的直播活动录制了下来。

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瞿某、葛某、许某、沈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推定为“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5)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

(6)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销售的;

(7)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8)其他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常见问题

本罪的认定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并不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结论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彼商品,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区别

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客观行为不同。前罪的行为属于商品生产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罪的行为,属于商品销售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假冒行为为主行为,销售行为为从行为,根据吸收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对行为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同时,又触犯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的重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