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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安徽,一男子在高压线下钓鱼,意外触电身亡,家属把供电局告上法庭,

“谁死谁有理?”安徽,一男子在高压线下钓鱼,意外触电身亡,家属把供电局告上法庭,索赔111万,供电公司:35KV高压线路,离地高度符合标准,现场也设置警示牌,我何罪之有?法院: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348370.88元。网友:无过错,何来责任? 2024年12月28日,赵某拿着鱼竿去河边钓鱼,他选的那片水域上方正好架着35KV的高压线。 其实沿线早就立了醒目的警示牌,红底白字写着“高压危险 禁止垂钓”,只要抬眼就能看见。 而且事后供电公司测过,这条高压线的离地高度完全符合安全标准,半点儿问题都没有。 可赵某当时大概是觉得自己运气好,要么就是没把警示当回事,甩竿的时候鱼竿不小心碰到了高压线,当场就触电没救过来。 人走了,家里人受不了,转头就把供电公司告到了法院,张嘴就要111万的赔偿。 家属的想法也很直接:人是被你们的电电死的,你们就得负责。 供电公司也觉得冤,拿出了一堆证据,线路高度合规、警示牌也都设了,自己完全是按规定做事,哪儿来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的时候,依据的是《民法典里》高压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意思是高压电这种,本身就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业,不管经营者有没有做错,只要出了损害,原则上都得担责,除非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找死。 不过赵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道高压线下钓鱼有危险还非要去,自己有重大过失,所以能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最后算下来,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34万多。 不少网友看了判决都觉得不理解,觉得这是“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 但其实这个判决不是在和稀泥,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本质上是因为高压这些行业本身风险太高,经营者享受了行业收益,就得承担对应的风险责任,也是倒逼他们再多做一点安全保障。 当然,赵某自己的责任是主要的,70%的后果得自己担,也说明法律没纵容这种明知危险还冒险的行为。 有人调侃,以后钓鱼人去的地方要提前断电!看了这条判决,气的我心脏病发住院,能起诉法院无过错责任,赔偿我的医疗和误工费用吗? 鱼池主人,卖鱼竿的,鱼食的,都间接造成他被电死,无过错,也得赔钱,无过错责任!这种跟立牌关系不大,行为但凡是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应该知道,这种风险完全是因为自己的问题导致的。 按索赔30%赔,要是索赔1000万,是不是能得到300万赔偿?那要是索赔一个亿不就发家了? 做为成年人,看到提醒标志,应预判到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危险,供电公司已尽到提示及设置防阻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死者应责任自负。出于人道主义,供电公司应补偿死者各项丧葬费用。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经营者,虽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但高压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无法定免责情形就需担责。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警示冒险垂钓,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法院酌定减轻供电公司70%责任,判决其承担30%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