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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小区的两位9岁女孩子,因为身上没有带交通工具,被困电梯两个小时,期间

浙江杭州,一小区的两位9岁女孩子,因为身上没有带交通工具,被困电梯两个小时,期间女孩子不断呼救,按电梯内的求救按钮,起码在35次到50次左右,均无人应答,不是没有听见,而是保安不重视,以为孩子在玩,还回应说不要再按电梯玩了,而孩子在用尽了所有的办法后,整整两个小时,身体都虚脱了,其实保安室就在离电梯一分钟而已,家长看完所有视频心痛到泪崩,物业解释的确是当时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和电梯故障引起,这起事故给两个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说看见电梯就怕,再也不敢坐电梯了。

两个9岁小姑娘一起坐电梯下楼,身上没带手机之类的通讯工具,结果电梯不知道出了什么毛病,突然就不动了,门也打不开,俩孩子就这么被关在了里面。

从那一刻开始,整整两个小时,两个小女孩搁在电梯那个封闭的小空间里,她们开始慌,她们能做的不多,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按电梯里的那个求救按钮。

一个孩子按,另一个也在按,反反复复地按,后来看监控记录,两个小时内她们按了起码35到50次。

这个数字说明什么?说明她们从头到尾没放弃过求救,按一下没人理,再按一下还是没人理,她们就一遍一遍地按,指望有人能听见、能来救她们,中间肯定也喊过,拍过门,能试的办法都试了。

但最让人接受不了的,是保安那边的反应,求救按钮是连着保安室的,也就是说,每一次按下去,保安那边都应该有反应。

可实际上呢?保安听见了,但根本没当回事,他觉得是小孩在乱按着玩,不但没派人去看,反而通过系统回了句话,大意是别按了,别在电梯里捣乱。

他不是没听见,也不是不重视,两个孩子在里面喊救命,外面的人以为她们在调皮,这种错位太残酷了。

两个小时的煎熬,到最后两个孩子已经没了力气,整个人都虚脱了,是多么的绝望。

后来才知道,保安室离那部电梯,走路过去也就一分钟,一分钟的路程,孩子们等了两个小时。

家长事后看了完整视频,从头到尾的那种无助感全都看在眼里,心痛和愤怒让眼泪止不住地直流。

孩子出来后,状态明显不对了,看见电梯就害怕,说再也不敢坐了,这阴影不是一天两天能消掉的,可能以后很长时间,她们进电梯都会想起那两个小时。

物业后来的解释是,当时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加上电梯本身出了故障。

这个说法其实等于承认了问题出在人身上,电梯故障是一回事,可保安的不作为是另一回事,设备可以坏,人不能也跟着坏了。

保安的职责就包括处理这种紧急求救,不管是不是误报,都应该先去看一眼,就因为嫌麻烦、判断失误,如果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虽然事后保安被辞退了,物业也愿意承担孩子的所有检查费用,以及协商赔偿,但是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怎么赔。

保安室离电梯只有一分钟路程,这一分钟,两个孩子等了整整两个小时。

问题出在哪?出在“不当回事”,保安听到警报的第一反应不是去核实,而是判断——他觉得是小孩在玩,这种判断的代价太大了。

两个9岁的孩子在封闭电梯里扛两个小时,那种恐惧和绝望,大人都不一定受得了。

更残忍的是,孩子们明明在拼命求助,外面却回了一句“别按了”,等于告诉她们:你们的声音没人会在乎,多么的麻木心态。

物业事后把原因归结为“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和“电梯故障”,电梯故障是意外,但人的不负责任不是意外。

事后保安被辞退,物业愿意赔钱、出检查费,这些都不难,但对两个孩子说“再也不敢坐电梯了”,这种心理阴影怎么赔?这一分钟的距离,折射出的是服务意识和管理漏洞的双重缺失。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安明知求救信号却未及时核实处置,导致两名儿童被困长达两小时,身心受损,明显未尽到该义务。

物业不仅要赔偿医疗检查等直接损失,还应对孩子的心理创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