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打五十大板”的执法困局:从大理事件看冲突处理应回归法律轨道
近日,云南大理执法人员与商户冲突,涉事双方均被行政拘留,引发广泛关注。“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在基层执法冲突中并不鲜见。表面看公平公正,实则模糊法律界限,既可能损害执法权威,也可能纵容暴力抗法。此类事件频发,反映出“以调代罚”“以罚代管”的传统思维,与法治社会“权责清晰、程序分明”的要求仍有差距。
一、两起案件,两种逻辑:冲突处理应走向规范
对比近年两起类似事件,能清晰看到不同的处理逻辑。
案例一:明确职务行为责任,治安处罚被撤销
2019年,吉林一名城管协管员执勤时与司机冲突,致对方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协管员作出行政拘留与罚款。但法院审理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范畴,其法律责任应通过专门的行政监督、纪律处分或刑事司法程序追究。最终,该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此判决明确: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责任追究,应由相应监督机制负责,而非简单套用治安处罚。
案例二:各拘了事,责任性质被模糊
反观近期大理事件,执法人员与商户冲突后,公安机关迅速对双方处以行政拘留。这种方式虽快速平息了事态,却将一起可能涉及执法合法性与是否妨害公务的复杂事件,简单定性为一般“互相殴打”治安案件。这实际上是将职务行为引发的争议与个人暴力抗拒管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在责任认定上混为一谈。
二、“和事佬”式执法的双重隐患
“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置模式,短期内看似解决了冲突,长远看却可能损害法治根基。
削弱执法公信力: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应受到法律更严肃的评判。简单“各拘几天”,未彰显法律对依法履职的保护和对暴力抗法的否定,可能向公众传递“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的错误信号,挫伤一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规避应有监督程序:若执法人员在冲突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这涉及职务行为是否合规、侵权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启动内部监督、纪检监察调查或国家赔偿程序,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用治安处罚代替严肃问责,实则以“个人冲突”表象掩盖对公权力运行规范的监督,不利于从根本上规范执法行为。
三、破局之道:让法律的归法律,监督的归监督
要走出“化解一起、又起一起”的循环,必须依据行为性质,将冲突引入不同法律程序解决。
1. 对公民一方:法律是权利的保障。若认为执法不公,应通过录音录像、保存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维权。采取暴力抗拒执法,会使自身从可能的权利受损方变为确定的违法者,面临法律制裁。
2. 对执法人员一方:执法权力须关进制度的笼子。任何执法行为都要遵循权限法定、程序正当、方式适当原则。冲突中一旦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将面临比治安处罚严厉得多的纪律惩戒、追责问责,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3. 对冲突处置机关:应承担“事实查明”与“程序分流”的核心职责。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特别是执法记录仪影像、现场监控等关键证据。
对暴力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等明显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坚决查处,维护管理秩序。
对涉及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线索,查明后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机关依规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4. 对监督与问责机制:相关监督机关应强化介入与公开。对执法冲突中暴露的职务行为问题,及时调查、依法处理、适时公布,形成有效闭环,让公众看到权力监督机制有效、透明、有力。
社会的长久安宁,建立在法律被普遍信仰和公正执行的基础上。无论是吉林案例明确的司法原则,还是大理事件引发的公众讨论,都在呼唤执法冲突处理方式的进步:必须摒弃“和事佬”思维,严格依据行为性质区分处置。依法惩处暴力抗法者,是捍卫法律秩序;通过监督程序严肃问责违法执法者,是坚守权力规范。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次冲突的解决,都彰显法治精神,而非消解法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