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及时制止还手,并不是互殴!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有人提出“遭遇他人殴打后还手依旧会被认定为互殴,大家不要轻信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这套说辞混淆了“报复性还手”与“即时制止性还手”的边界,容易误导普通民众在面临人身侵害时不敢自救,实则并不符合新法立法精神与实践当中司法认定逻辑。
在治安违法场景里,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及时制止式还手行为,本质属于防卫,和双方约架、事后报复式的互殴有着本质区别。
区分互殴与防卫行为,核心判断标准从来都不是“有没有还手动作”,而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
互殴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均存在主动斗殴的故意,事前相约挑衅、一方停手后另一方继续追打、侵害行为结束后起身报复还击,这类行为目的是互相伤害泄愤,没有防卫属性,治安管理中必然会被双方处罚。
而及时制止还手,主观目的是阻拦对方持续施加暴力,客观上侵害行为正处于进行过程中,还手动作仅为限制对方施暴行为继续发生,完全契合正当防卫的基础构成要件,新法也进一步细化了对防卫性质行为的包容条款。
此前,一些治安案件“一刀切”将还手等同于互殴,根源是旧时期部分基层执法简化判定标准,没有细致区分行为时序。
而新修订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完善了防卫相关规则,明确规定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采取合理措施,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条新规从立法层面划清了边界:
只要暴力还在持续,当事人抬手格挡、推开施暴者、短暂还手限制对方动作,都属于合理制止行为,不属于互殴范畴。
普通人可能容易陷入这样的误区,即分不清“即时制止”和“事后报复”。
如果对方一拳打完收手,侵害已经终止,当事人再冲上去挥拳还击,此时侵害消失,还手行为失去防卫前提,会被定性为互殴;可当对方持续挥打、拉扯、推搡,人身危险没有解除,为了自保做出的还手制止动作,具备完整防卫属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排除互殴认定。
一味宣扬“还手即互殴”,会造成恶劣的现实导向:民众遭遇街头无故殴打、寻衅滋事时,因害怕还手被处罚只能被动承受伤害,公权力来不及到场的空档期,自我救济渠道被变相封堵。
新法出台的初衷之一,就是纠正过往“一刀切”式的互殴判定陋习,鼓励公民合理行使防卫权,用合法自救行为制止治安暴力。
总而言之,治安案件里判定互殴与防卫,看的是主观意图与行为时序,而非单纯看有没有还手。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及时制止还手,具备正当防卫的核心属性,绝非互殴,这也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传递出的明确信号。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
治安案件,及时制止还手,并不是互殴!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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