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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报案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 今天,我们用一个话题,分说两起案件。第一起:内

13岁女孩报案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 今天,我们用一个话题,分说两起案件。

第一起:内蒙古13岁女孩疑遭两男子性侵,警方先抓人,后撤案。

2024年13岁女孩张某,被包某、武某两人关在屋内实施性侵,同时拍摄视频。事后二人以曝光视频威胁,逼迫女孩多次再次见面发生关系。

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公安以强奸罪立案,当晚抓获两名男子,之后两人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9日,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理由是:无犯罪事实。

警方给家属两点解释:

①女孩没有激烈反抗,认定双方自愿;②两名男子声称不知道女孩未满14周岁。

第二起:山西运城13岁女孩疑遭性侵,先不予立案,后在舆论压力下被迫立案。

2026年4月18日夜,13岁女孩小敏因和家里吵架,借住在朋友空置出租屋。30岁男子韩某某(绰号黑哥)尾随进入房间,女孩称遭到性侵;事后男子给女孩500元。

4月30日,家人带小敏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当场以“事实不清”没有受理。受害人家属多次与派出所沟通后,5月14日公安才出具受案回执。

但直到6月12日,家属发现,运城盐湖公安分局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只是迟迟不把《不予立案通知书》交给家属。

公安办案人员口头解释:

女孩平时对外谎称自己满14岁,嫌疑人辩称以为她成年,双方属于自愿。

6月下旬网上曝光引发热议,盐湖公安成立联合调查组复核。6月24日警方正式刑事立案,嫌疑人韩某某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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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两地警方不予立案,理由也大致相同:不知道她未满14岁。

这样的理由成立吗?打个比方:我拿着毒药下入别人的饭菜中,引发中毒案发生。此时,我向警方解释:我不知道这是毒药,是不是就可以躲过刑事处罚?

显然,山西运城、内蒙乌兰浩特两地警方都在胡扯。为什么说他们胡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写的很明白: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通俗地说:只要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就按强奸罪论处。这里没有借口、没有过渡。

这样基本的法条,公安、检方不会不懂吧?如果明知而不去实施,那么就是包庇或不想作为。不要找任何借口搪塞。

所以我的结论:1、警方法盲。2、有意包庇犯罪。3、司法不作为。

拜托,行行好吧,有点善念吧,不要愧对了自己的称号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