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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男子生前为自己购买一份200万意外险,受益人为母亲,然而一次事故中,男

广西桂林,男子生前为自己购买一份200万意外险,受益人为母亲,然而一次事故中,男子和父母同时去世,父母的兄弟姐妹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公司却拒绝支付:投保人和受益人同时去世,无人可以继承!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8年4月24日,李盛与另外四名亲属走进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五人手里握着一份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0万元。

保险公司没有否认交通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也没有否认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争议只集中在一个问题上:保单指定的受益人已经死亡,前来索赔的叔叔和母亲一方亲属又不是被保险人的直接法定继承人,这笔钱究竟该交给谁?

新闻报道中的李华、李盛均为化名。案件要从2013年12月4日说起。李华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保障期限30年。

合同另行约定,保障期内因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死亡,保险金按照基本金额的10倍给付,也就是200万元。

李华未婚,没有子女,受益人只写了母亲王芳。这样的安排并不复杂,李华缴纳保费,母亲在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017年11月15日,时年34岁的李华驾驶小轿车载着父母行驶在柳州市辖区内一段高速公路。前方车辆拥堵,李华减速停车,后方大货车未能及时制动,撞上小轿车。

车辆随后被挤在两辆大型车辆之间,车厢严重变形,李华与父母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结束后,后方货车驾驶人刘某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5月24日,鹿寨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上诉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8日维持原判。

李盛料理完三名亲属的后事,在遗物中找到保单。保险公司认为,李盛不是指定受益人,也不是李华的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领取保险金。

五名亲属则提出,李华父母虽与李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但父母原本有权继承李华遗产,父母取得的份额还应继续由各自兄弟姐妹承接。双方都无法证明三人的具体死亡顺序,案件因此进入最关键的一步。

法院没有在保险法和继承规则之间二选一,而是分成两个层次处理。确定保险金性质时,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查明先后顺序,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王芳被推定先于李华死亡,保单又没有另行指定受益人,200万元便不再属于王芳个人,而应作为李华遗产处理。

确定遗产由谁承接时,法院再适用当时的继承规则。李华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却各自仍有兄弟姐妹。按照同一事件死亡的法律推定,应先让除父母外没有别的法定继承人的李华死亡,于是父母分别继承李华遗产的一半。

父母随后死亡,各自取得的100万元再进入父亲和母亲的遗产范围。父亲取得的100万元由李盛承接;

母亲取得的100万元由四名兄弟姐妹均分,每人25万元。现行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同一事件死亡的推定规则以及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时的转继承制度。

2018年9月3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五名原告给付全部20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保险公司此前拒绝的并不是保险责任本身,而是五名亲属能否证明合法领取资格。

法院经过两次死亡顺序推定,把保险合同责任和遗产继承关系逐层理清,200万元最终没有成为无人承接的财产。

这笔保险金也不替代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人身保险来自李华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交通事故赔偿来自刘某的侵权责任,两项请求基础不同。

保险公司履行200万元给付义务后,李华亲属仍可依法向事故责任方主张相应损失。

信源:青海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