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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酬谢变500元!”河南信阳,一男子养的大金毛丢失,同一天,被另一男子捡到

“50万酬谢变500元!”河南信阳,一男子养的大金毛丢失,同一天,被另一男子捡到,捡拾者原地等失主没等到,就把大金毛带回家悉心照顾,还在平台发和金毛合影找失主。另一边呢,丢狗男子心急火燎,通过线上线下悬赏50万找爱犬,后来,经第3人牵线,男子和捡拾者取得联系。

河南信阳的刘先生养了一只大金毛。对别人来说,它可能只是一条狗,但在刘先生心里,这只陪伴多年的金毛早就是家里的一员。狗丢当天,他线上线下到处发布寻狗信息,还在抖音视频里公开承诺:谁能帮忙找到爱犬,愿意支付50万元酬谢。

这个数字确实不小。人在着急的时候,往往顾不上盘算后果,只想着赶紧把家人找回来。刘先生当时大概也没想到,这句公开说出的话,后来会变成一笔必须面对的法律责任。

巧的是,金毛走失当天就被赵先生捡到了。赵先生伫立原地良久,翘首以盼失主现身,奈何久久未见其踪影。无奈之下,他只得暂且将狗带回了家。他不仅给金毛喂食、照料,还拍下自己和金毛的合照发到平台上,希望通过网络找到主人。

一个在拼命找狗,一个在努力找失主,偏偏两个人都没刷到对方发布的信息。而后,在一位中间人的穿针引线之下,刘先生与赵先生终得以建立联系。

但那时正赶上春节,赵先生已经回了周口老家。他告诉刘先生,等节后返回,再把金毛交还给他。刘先生思念爱犬,根本等不住,直接开车去了赵先生老家。

见面后,事情却没有按照预想发展。赵先生发现刘先生没有带能够证明犬只归属的材料,而且双方对金毛走失时间的说法也不完全一致。

赵先生心存忧虑,唯恐遭遇冒领之人,故而不敢轻举妄动,贸然将狗交付出去。毕竟,谨慎行事方能确保犬只回归其真正的主人。

刘先生则认为,赵先生真正不愿意还狗的原因,是嫌自己只拿出了500元报酬。他越想越气,随后在自己发布的寻狗视频下面留言:“狗被人抱走了,不想还!”

赵先生看到后觉得受到了侮辱,直接把刘先生告上法庭。他表示,自己从没有私吞金毛,不但原地等过失主,还把狗带回家照顾并主动寻找主人。刘先生的留言,会让别人误以为他是故意扣留他人财物,损害了自己的名誉。

赵先生并未要求刘先生兑现50万元款项,仅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支付5000元悬赏金或相应报酬;二是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没有完全按照任何一方的预期落地。

法院认定,刘先生在网络上公开发布50万元悬赏,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悬赏行为。赵先生拾得一只金毛犬,悉心照料之余积极寻觅失主。其一系列善举符合相关规定,依理依法,他有权向失主请求支付相应报酬。

然而,法院并未判定刘先生支付50万元。而是综合考量赵先生实际投入的时间、精力与照料成本,酌情确定报酬为5000元。鉴于刘先生此前已支付 500 元,经核算,此次最终尚需支付 4500 元。

至于那句“狗被人抱走了,不想还”,法院认为,这句话虽然带有明显情绪,也可能让赵先生不舒服,但结合具体语境,还没有达到法律上认定名誉侵权的程度。

故而,赵先生所提的五千元精神抚慰金未获支持。此结果或受多因素影响,然在此次判定中,该诉求未得到认可。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会疑惑:既然只判4500元,为什么不直接认定50万元无效?

关键就在于,悬赏不是随口说说那么简单。《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

也就是说,刘先生公开写下50万元,不会因为后来觉得金额太高,或者觉得捡狗的人“趁火打劫”,就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只是法院在确定最终支付数额时,会考虑行为完成情况、实际支出、双方过错以及公平原则,不会机械地把一个明显脱离实际的数字原封不动判下去。

赵先生没有把狗藏起来,也没有据为己有,还主动发视频寻找失主,这份善意应当得到肯定。刘先生丢狗后心急如焚,看到爱犬迟迟不能回家,产生误会甚至说出气话,也并非完全不能理解。

问题在于,双方都把自己的委屈放大了,却没有及时拿出证据、核对信息、商量一个清楚的交接方式。刘先生可以带上疫苗记录、购买凭证、宠物照片等资料证明归属;

赵先生如果确实担心冒领,也可以通过视频核验、让第三人见证,或者联系平台、宠物医院协助确认。

悬赏人要量力而行,公开承诺了,就不能找到人后立刻反悔;拾得人也要守住边界,合理主张照料成本可以,但不能把遗失物当成谈价筹码,更不能借着失主着急漫天要价。

说到底,悬赏是对善意的回报,不是临时起价的生意;归还遗失物是应有的边界,也不是可以无限索取的机会。法律守住的,不只是5000元还是50万元,更是人与人之间那点不能被算计耗光的信任。

信息来源:找到悬赏50万的狗后遭造谣获赔4500——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