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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80岁老太在动物园门口卖“假水”,10元2瓶,游客稍不留神就买走了,一

上海,一位80岁老太在动物园门口卖“假水”,10元2瓶,游客稍不留神就买走了,一喝才发现口感异常,再看看瓶身,显示早已过了生产日期。有游客开始投诉,管理员说:“老人在这里卖了三十年水了,岁数大,咱一句说得不好听,人家就往地上躺,真拿她没办法,现在只能劝说!”

动物园是公共场所,人来人往,游客好不容易跑来观光,却喝了劣质水,不仅影响旅途心情,还会危害身体健康,所以“假水”肯定不能继续出售,阻止是必须的!

可是问题来了,卖水者是一位高龄老人,她到底是从哪儿弄来的“假水”?如果查明真的是不卫生的“假水”,如何让她不再出售呢?

原来,2025年9月,就有人曝光老人卖“假水”,这里的“假水”指的是与矿泉水瓶原装口感不同的水,让人喝起来既不舒服,也不卫生,甚至会头晕、腹泻。

近日,有一位游客表示,自己在动物园附近的公交站牌等车,突然走过来一位大约80多岁的老太太,问他们要不要买矿泉水。

由于天热,再加上对方是个老人,心一软,他们就直接花钱买了两瓶,一瓶5元,两瓶10元,比别的地方水贵,这是因为在动物园地段,价格偏高。

买到水后,他们打开瓶盖,喝了几口,发现口味不对劲,不像是正规店里买的水,于是断定这水肯定是“假水”。

游客继续说,查看了一下瓶身,生产日期也不是最新的,甚至都过期了,一个是2025年9月,一个是2024年2月。

在夏季,天气炎热,水卖得很快,尤其是矿泉水,基本上都是最新日期,而这些矿泉水瓶的日期已经很早了,要么是真正的原装过期水,过期水也会异常,要么就是有人所说的老太私下自造的“假水”。

游客还指出,他怀疑老太太捡了空瓶子,然后私自装进水,再往外卖,构成所谓的“假水”,所以就产生了口感异常的情况。

无论事实如何,这水质量不达标,绝对是不能再卖了,若不完全制止,危害的是人们的身体健康,后果不堪设想。

该事件曝光后,管理员说,卖“假水”的人应当只有她一人,卖三十年了,自从曝光后,他们定期过来检查,担心影响游客的健康。

每一次看到老太在这里,因为年龄太大,也不能硬赶,就说了一下,让其离开时,可是老人就直接躺在地上,吓得管理人员也不敢继续赶,怕出意外,真的拿老人没办法!

最后,管理员表示,这事肯定得解决,后面将会与老人所在村沟通,继续了解情况,做好老人的安抚工作,并把这里也处理妥当,不会让这样的事情出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若经过调查,确实是80岁老太用自来水冒充合格矿泉水,以此对外售卖,虚构商品品质,达到了消费欺诈程度,游客可以主张退款,退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

作为老人,就算没有钱生活,也无依无靠的话,完全可以请求救助,没有必要采用这种违法的形式讨生活,既不道德,又不合法,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威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80岁老太如果真的卖“假水”,像有人所说的自制没有经过净化消毒的自来水灌装售卖,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游客一旦追究,有权向老太主张最低1000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这是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游客喝了之后,出现腹泻、肠胃等疾病,还可以一并主张医疗费、交通费等一系列实际损失。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0岁老太经常在动物园摆摊卖“假水”,动物园是公共区域,只要在这里流动摆摊售卖,就构成无证无照经营,可以对其依法处置。

当然,高龄不等于免除法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年满80周岁违法不用承担责任”的规定。

管理员一见老太躺地,不敢硬赶,只是出于对其尊重,出于人文关怀,并不是真的拿她没办法,同时又为游客的身体健康着急,由此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也能让人理解。

面对高龄行为人,管理员可以审慎考量,但不能直接免除老太的行政、民事责任;躺地不起,用这种方式阻碍管理员正常履职,可以固定证据,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大河报。

评论列表

zgrm1214
zgrm1214 1
2026-07-31 15:07
不能打不能骂,那就公示出来,以防其他人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