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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河北一农田, 他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DNA确凿、伤情铁证, 他却喊冤

清晨,河北一农田,

他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DNA确凿、伤情铁证,

他却喊冤:“我们是情人,她自愿的”。

法院判了,最高院也裁定“服判息诉”。

你猜,法律怎么认定“自愿”?

这事得细看证据链。

两人本是邻里,那天她拒绝,说“来月事了”,他抽她耳光,抢手机拔卡,把她按在地里。

2小时后才发生性关系,他辩称“打人和发生关系是两码事”。

但伤情鉴定、DNA、聊天记录全指向暴力,唯一一次她写“自愿”的笔录,是在他威胁报复下写的。

法院没信那个“自愿”笔录。

强奸罪的核心不是有没有暴力,而是那一刻她同不同意。

情人、夫妻都不例外,只要拒绝,你强来就是犯罪。

这案子让我想起“唐山相亲案”,那起因为女方事后反悔、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但“麦田案”不同,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晰,法律没被“关系”和“假笔录”带偏。

正义讲证据,也讲逻辑。

你遇到过那种“他说自愿,她说被迫”的争议吗?

你觉得,法院该怎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