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河北一农田,
他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DNA确凿、伤情铁证,
他却喊冤:“我们是情人,她自愿的”。
法院判了,最高院也裁定“服判息诉”。
你猜,法律怎么认定“自愿”?
这事得细看证据链。
两人本是邻里,那天她拒绝,说“来月事了”,他抽她耳光,抢手机拔卡,把她按在地里。
2小时后才发生性关系,他辩称“打人和发生关系是两码事”。
但伤情鉴定、DNA、聊天记录全指向暴力,唯一一次她写“自愿”的笔录,是在他威胁报复下写的。
法院没信那个“自愿”笔录。
强奸罪的核心不是有没有暴力,而是那一刻她同不同意。
情人、夫妻都不例外,只要拒绝,你强来就是犯罪。
这案子让我想起“唐山相亲案”,那起因为女方事后反悔、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但“麦田案”不同,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晰,法律没被“关系”和“假笔录”带偏。
正义讲证据,也讲逻辑。
你遇到过那种“他说自愿,她说被迫”的争议吗?
你觉得,法院该怎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