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一男子看到有一片土地上的稻子长得不错,地块设有隔离网,于是偷偷摘了几株稻穗。稻穗主人发现后,起诉索赔 55 万元。
男子不认可该赔偿金额,认为只是普通稻穗,不值这么多钱。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后认为,男子确实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在2023年3月13日。王某进入三亚市一处南繁育种基地,取走某种子公司尚在培育的水稻材料。
监控记录了过程,公安机关调查时,王某承认拿走稻穗。争议随即变成另一个问题,这些没有上市的稻穗,究竟只是农作物,还是企业应当保密的科研成果。
要弄清这件事,需要看三亚南繁育种的历史。1956年以后,全国科研人员利用海南冬春季温暖、光照充足的条件,把水稻、玉米等育种材料带到海南加代繁殖。
科研人员可以更快观察后代性状,淘汰不稳定植株,保留有价值的株系。南繁试验田因此常按编号分区管理,同一片地里可能种着许多亲本和中间材料,外表相近,遗传性状却不相同。
1970年11月23日,袁隆平助手李必湖与海南南红农场技术员冯克珊在三亚寻找野生稻。两人在一处水塘边发现三穗雄花异常的野生稻,李必湖连泥挖起植株,带回试验田。
袁隆平检查花药和花粉后,确认这是一株天然雄性不育野生稻,后来将材料命名为“野败”。1971年,科研人员利用“野败”开展全国协作,经过大量测交和回交,到1973年完成籼型杂交水稻“三系”配套,并培育出“南优2号”。
这段经过说明,几穗尚未定型的水稻,价值不能只按谷粒重量判断,关键还在材料承载的遗传信息,以及科研人员投入的筛选工作。
现代南繁基地对试验材料的管理更细。2015年,《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至2025年)》印发,确定26.8万亩科研育种保护区。
2021年5月,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揭牌运行,三亚的育种工作逐步覆盖种质保存、性状鉴定、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
基地设置代号牌、隔离网、围栏和监控,不只是防止人员随意进入,也用于减少串粉、避免材料混杂。一个内部编号背后,可能对应多代选育形成的亲本关系,公开前通常不会销售。
类似争议此前已有司法判例。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培育的玉米亲本“W68”,是“万糯2000”的父本。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W68”技术信息。
一审判决停止侵害并赔偿150.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判决明确,育种中间材料和自交系亲本兼有实物与技术信息两种属性,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王某案件审理时,某种子公司提交了现场围护、白色代号牌、稻穗隔离网、监控设施及内部保密制度等证据。王某辩称只拿了稻穗,没有使用、披露技术信息,55万元也缺少依据。
法院没有简单按几株稻穗的市场价处理,而是审查材料是否尚未公开、企业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王某获取材料的方式以及行为后果。
2026年4月23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涉案水稻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中间材料,王某未经许可获取材料,侵害了某种子公司的技术秘密。
法院没有全额支持55万元请求,而是结合主观过错、行为情节、后果和合理维权费用,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并赔偿15万元。
几株稻穗为何引出一场知识产权诉讼,答案不在稻谷能卖多少钱,而在未经公开的育种信息是否被依法保护。
信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