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把外卖员砍成植物人,结果只判八年?家属明知杨某精神异常、常年带刀,是否是在纵容伤人?
一个外卖员被砍成植物人,行凶者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判8年赔150万。
受害者抢救255天,最终沦为植物人,鉴定为一级伤残,余生需要完全护理。行凶者杨某某被确诊精神分裂症,认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获刑8年,赔偿从一审的103万增至终审的150万。
家属明知杨某某精神异常、常年带刀、成天说自己被人追杀,整整十年,为什么没有任何提前介入、预防?这场悲剧究竟是谁纵容出来的结果?
行凶者的母亲证实,儿子常年腰带佩刀,总说有人要暗杀自己;哥哥证实,他十年前炒股失败后精神失常,长期处于被害妄想状态;干姐姐证实,他性格狂躁易怒,情绪极不稳定。
2025年全国多地启动专项行动,核心目标正是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漏管失控”,这恰恰证明目前对精神病的漏管不是不管,而是这种情况的确是当前治理的一大难点。
社区精防人员每月随访、填表记录,但无干预权、无拦截权、无强制处置权,而且一旦家属有意隐瞒,基层工作人员排查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与其说是社区履职不到位,不如说是肇事精神病患者的家属不作为,甚至负作为,过度纵容精神病患者,导致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该起外卖员伤人案中,杨某某行凶后,知道自己“惹事了”,主动拨打120,回家收拾衣物,准备投案。一个作案后具备完整趋利避害、自保止损认知的人,真的在作案时严重丧失了控制能力吗?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级,法定刑期3到10年,一级伤残是最高等级的人身损害,正常完整刑事责任基本顶格判处10年。本案只判了8年,属于明确从轻处罚,唯一依据就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应当”,但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鉴定几乎成了默认的减刑通道。
一边是作案时情绪失控、主张无控制力,一边是作案后清醒自首、趋利避害,所谓的限定责任能力认定,在很多个别案例中,已然变成模糊、笼统、无差别的减刑特权。
判决书上的150万赔偿,看起来不是笔小数目,然而把它放进现实里过一遍,才知道什么叫杯水车薪。
255天ICU,按单日3000到10000元计算,总支出区间76万到255万,一级伤残需终生护理,双人护理、单月薪资5000元,护理20到30年,合计240万到360万。残疾赔偿金按福建人均可支配5.5万元/年乘以20年,为110万,误工费按骑手月薪7500元乘以20年,180万。四项保守合计600万到800万,150万,连三分之一都覆盖不了。
受害者家属说:“不是不追究,是追不起了。”凶手没有足额赔付能力,无尽诉讼换不来余生保障,接受150万是绝境中的次优选择,是被压垮后的“和解”。
受害者是1981年出生的独子,月薪7500元的外卖骑手,家庭顶梁柱,被砍成植物人后,生命彻底定格,余生需要完全护理,妻子被迫签下谅解书,不是原谅,是被几十年的重担逼到妥协,她等不来足额的赔偿,也等不来丈夫的清醒。
参考信源:
《男子将外卖员砍成植物人获刑8年 因定位纠纷引发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