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家买了一套房子,一共269万余元,他们首付了135万余元后,贷款了134万,一共要还10年,结果交房时间到了,他们却被告知无法竣工验收,也无法办理产权,房子烂尾了。
这件事发生在2018年5月,钱某一家看中的是一间商铺,想着一边经营一边居住,觉得是件划算的买卖。
首付交完,剩下的134万办了贷款,约定十年还清,本该在2019年6月30日前收房。
谁能想到,收房日期一到,等来的却是整栋楼停工的消息,产权也办不下来。
这样的遭遇并非孤例,早在2022年,河南、湖北等地就出现过大量类似项目停工的情况,购房人一边背着贷款,一边看着房子烂在那里,甚至有人写下声明暂停还贷。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2022年7月28日专门审议了相关政策,一个月后,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推出了2000亿元的专项借款,钱只用在一件事上,就是帮已经卖出去却迟迟交不了房的楼盘把工程续上。
到了当年11月,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又联合下发了一份通知,业内习惯叫它“金融16条”,里面写得很清楚,鼓励商业银行给这些项目配套放款,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一起把交房的事推进下去。
钱某的官司打得并不顺利。房子停工后他没有马上停贷,一直还到2025年6月,累计还了69万余元。
期间他也不是没试过维权,2021年他就把开发商和银行一起告了,主张两份合同都无效,结果被驳了回来。银行那边动作更快,直接起诉要求贷款提前到期,法院也支持了银行。
钱某咽不下这口气,又一次起诉,这回换了个思路,要求解除合同。
这背后其实有一套现成的规则可以依循,最高法院早在2003年3月24日就发布过一份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商品房买卖和配套贷款纠纷。
里面规定得明白,买卖合同一旦因为卖房人违约被解除,配套的贷款合同作为从合同也要跟着解除,卖房人收的贷款本息该还给银行,购房人交的首付也要退。
到了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又印发了一份工作会议纪要,里面第53条专门讲到,买房人已经交了大部分房款的,权利排序要放在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之前。
虽说这条主要是针对开发商破产的情形,但保护买房人的思路是一以贯之的。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判决开发商把钱某已还的69万余元退还,剩下的贷款本息由开发商直接还给银行,首付款另案处理。
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理由是合同已经生效多年,钱某也确实还了不少款。二审这边怎么判,牵动着不少同样陷在烂尾楼里的购房人的心。
信息来源:三亚广播电视台官方账号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