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与妻子途中遭遇两名醉酒男子,其中一人上前触摸男子妻子胸部;男子上前质问,随即被一名醉汉扇打一巴掌。
男子将这名醉汉打倒并殴打至轻伤,事后醉汉索要 10 万元赔偿,还要求追究男子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男子主张自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伤情并非由自己一人造成,该案法院判决结果引发不少讨论。
孙明宾提出正当防卫后,争议集中到一个细节,刘利打完一巴掌以后,不法侵害到底有没有继续。类似问题,在几起公开案例中出现过,处理结果并不一样。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福州赵宇听见楼下女子呼喊,赶到现场后发现李华与邹某发生冲突。赵宇上前制止,李华倒地后又起身准备继续动手,赵宇再次阻止,过程中造成李华重伤二级。
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李华倒地后仍有继续攻击的行为,危险没有真正结束,赵宇后面的动作仍属于连续制止侵害。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江苏昆山又发生于海明案。于海明骑自行车经过震川路,刘海龙一方驾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双方发生争执。
刘海龙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后来又从车内拿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和腿部。砍刀脱手后,于海明抢到刀,刘海龙立即上前争夺。于海明持刀反击,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
刘海龙离开汽车附近以后,于海明没有继续追赶。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销案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这一处理意见。
于海明案后来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办案机关分析认为,刀到了于海明手中,并不等于侵害自动结束。
刘海龙马上争刀,受伤后又跑向此前取刀的汽车,现场仍存在再次攻击的现实可能。等刘海龙真正跑开,于海明也停止追击。这里看的不是最终谁伤得更重,而是每个动作发生时,危险还在不在。
2016年4月14日晚,山东冠县发生的于欢案又是另一种结果。杜某2等人在一家公司催债期间,限制于欢和母亲苏某的人身自由,并实施侮辱、拍打、揪抓等行为。
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暂时走出接待室,于欢和苏某想离开,杜某2等人继续阻拦、推拉和围堵。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靠近,杜某2等人仍然逼近,于欢随后捅刺四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判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
到了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判断侵害何时开始、何时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不能只靠事后结果倒推,也不能把已经结束的侵害继续当成防卫理由。
回到孙明宾案,王勇摸黎娟胸部在前,刘利掌掴孙明宾也在前,这些事实法院并未忽略。问题出在后续监控显示,刘利没有继续实施同等程度的攻击。
孙明宾却把刘利打倒并继续踢打。王勇醉酒中虽然也打到刘利,但证据显示相关动作没有击中造成轻伤一级的右眼部位。
两次鉴定均认定刘利右眼损伤达到轻伤一级。法院据此认定孙明宾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刘利一方对矛盾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以及孙明宾妻子此前遭受侵害等情节,判处管制六个月。
民事损失核定为36004元,刘利承担30%,孙明宾赔偿25203元。几起案件摆在一起,区别并不在于能不能还手,而在于还手的那一刻,现实侵害是否仍在继续。
信源:法院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