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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医生称救治的意义不大,男子的家属无奈拔掉了氧气管,

重庆,男子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医生称救治的意义不大,男子的家属无奈拔掉了氧气管,随后男子被宣告死亡。事后,公司帮男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调查发现,按照救护车上医护的初步诊断时间来计算,那抢救时间已经超时了46分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但男子家属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进入医院拍CT的报告出来后,才能计算诊断时间,而不是在院前治疗阶段。法院会怎么判?

据悉,男子秦某是一名流水线操作工。在2025年9月11日晚上9点左右,秦某突感不适被同事扶到休息处休息并叫了救护车。

9点27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秦某展开抢救,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同时救护车立即前往能够救治的医院,并在10点04分到达医院。

10点17分,医院对秦某照了CT,显示脑干出血。后续两天,秦某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病情始终没有好转迹象。

9月13日傍晚,家属无奈决定转院至另一家医院继续保守救治。当晚10点,医生明确表示没有救治的必要了,后在家属反复沟通确认后,拔除了气管导管。10点13分,医院正式宣告秦某死亡,死因为脑干出血引发呼吸循环衰竭。

事发半个月后,公司主动帮秦某家属提交工亡认定申请。可直到11月份,当地人社局才出具书面决定,明确认定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矛盾就此爆发。

秦某家人始终难以接受人社局作出的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他们坚称院前急救只是粗略判断,当时医生只看出是脑卒中,根本没精准查出脑干出血,算不上真正确诊。

在秦某的家人眼中,在10点17分CT片子出来、明确病灶为脑干出血,才是医疗层面真正的初次诊断,从这个节点算到死亡时间,并未超出48小时,完全符合视同工亡的标准。

秦某的家人坦言,全程看着秦某躺在病床上靠仪器续命,最后拔管也是万般无奈,没有放弃抢救,不该因为急救现场粗略判断的时间,剥夺家里应有的保障待遇。

为了讨个说法,秦某的家人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认定工伤。

人社局对此辩称: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配套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点。

在法律上,并没有将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限定必须是院内CT确诊。

现场随救护车出诊医生具备正规行医资质,院前病历加盖医院公章、标注医护人员信息,属于具备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

出诊医生抵达厂区当场对秦某进行检查,并给出脑卒中的判断,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一次诊断,而且并没有误诊。

从晚上9点27分初次诊断至10点13分秦某被宣告死亡,间隔时间是48小时46分钟,超出法定时限,按照规定不能认定工伤。

很多人看到案情第一反应会同情秦某的家属,觉得区区46分钟不该卡死赔偿。

那法院对此会如何判断呢?

一审法院认为,48小时是法定硬性约束,设置这条规则本身是平衡职工、企业、社保基金三方利益,不能随意放宽、变通计时标准。

其次,法律层面不区分院内急诊、入院前急救,只要是持证医护人员、出具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书面诊断记录,都算作初次诊断。

诊断不需要精准锁定细分病种,现场检查给出大概病症判断,就满足了“初次诊断”的认定条件,后续CT细化病灶,属于进一步检查。

其实这个说法没有问题,如果患者没做CT,是不是就一直不算诊断时间?

再次,本案抢救时长客观超出法定标准,不存在可以例外、酌情放宽的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的结论合法有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秦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秦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判决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过即便无法认定工伤,秦某的家属也可以走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报销抢救医疗费用,同时申领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抚恤金等社保待遇,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最后,站在普通人视角聊这件事,其实心里特别矛盾。一边心疼秦某的家人,好好的家里顶梁柱上班倒下,救治两天两夜没能留住人,最后却卡在46分钟失去工亡待遇,换谁都难以接受。

但是人社局、法院对于既定的规定,的确不能随意破例,毕竟社保资金有限。

目前,针对这48小时抢救时间的硬性规定,确实有消息称需要调整完善,但在此之前,只能按照现有规定来处理。

您觉得这48小时工伤认定红线,是否需要调整弹性标准?欢迎留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