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上班时突然晕倒呼之不应,男子同事连忙拨打了120将男子送医抢救。随后,眼瞅着男子已经彻底没救了,而且在医院里已经抢救将近48小时马上就超出视同工伤的时间,男子家属不想人财两空,无奈之下便拔掉了男子的氧气管,男子随之被宣告死亡。事后,男子家属依法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然而,令男子家属万万没想到的是,人社局认为应该从救护车抵达现场的时间开始算48小时,男子抢救的时间超过了48个小时不属于工伤。男子家属当时就懵了,与人社局理论未果后,最终与人社局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秦某系以公司流水线工人。
2025年9月11日21点许,秦某在公司工厂上班时,突然晕倒。
秦某的同事见状连喊了秦某数声,见秦某始终没有回应,便将秦某扶到一边休息并拨打了120。
21点27分许,救护车抵达现场。
急救医护人员一番检查后,初步认定秦某为脑卒中,而后便立即将秦某送往医院抢救。
120离开现场的时间是21点30分,到达医院时,已经是22点04分。
到达医院后,医院便立即对秦某施救。
21点17分许,医院CT结果显示,秦某为脑干出血。
然而直至9月13日下午,秦某依旧没有脱离危险,还被医生告知已经没救了。
秦某的家人不愿意放弃秦某,随后又给秦某办理了转院,然而,结果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悲痛之余,在得知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个小时,就不属于工伤了,而秦某入院抢救的时间也已经整整47个小时,临近工伤认定的48小时法定节点,9月13日22时许,秦某的家人忍痛作出了放弃治疗的决定,为秦某拔除了维系生命的氧气管。
拔管氧气管后第13分钟,秦某被医院正式宣告死亡。
随后,秦某的家人给秦某办理完后,便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然而令秦某的家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人社局的理由是,48 小时的起算时间应该从救护车抵达现场的时间开始算,也就是9月11日21时27分,而到秦某被宣告死亡,即2025 年9月13日22时13分,止,已经超过了48个小时。
秦某的家人懵了,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中的“初次诊断时间”应为“初次确诊意见”,而非“初次接诊”或“初步判断”,人社局混淆了概念。应该以秦某被送入医院后,CT诊断结果的时间,即9月11日21点17分许作为起算点,未超过48小时,依法应当视同工伤。
而因与人社局理论未果,秦某的家人随后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秦某的家人与人社局对于秦某系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以及秦某被救治的经过、死亡时间均没有争议,双方的争议主要是48小时起算时间是该以救护车抵达现场的为准,还是以秦某被送医抢救后,《门诊病历》记载的放射科检查时间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初次诊断”是指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突发疾病作出首次明确诊断并开始实施有针对性治疗的时间。“初次诊断” 并未明确限定必须为院内诊断,而排除院前急救诊断。
最终采纳了人社局的意见,驳回了秦某家人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秦某的家人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并没能改变结果。
最后,秦某的家人本不想人财两空,结果还是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果,着实是令人唏嘘!
《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条款”实际上是保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目的,以扩大规定的方式给予职工保护,是对传统意义上工伤认定的突破。工伤认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但死亡的认定标准和死亡时间的确定不仅仅影响到职工工伤的认定,还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及其他诸多法律关系。如果仅仅处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考虑,就扩大对48小时的理解会引起法律及各方面混乱。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严格把控、不予放宽。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法律最忌讳一知半解!
吃透完整法律规则,拒绝一知半解,才能在突发事故中精准维权、避免预判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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