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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称公安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属于“司法裁决”,不能随意质疑;主张但凡提出“司法

此前称公安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属于“司法裁决”,不能随意质疑;主张但凡提出“司法认定不等于客观事实”,就是“逻辑无敌”了。

但他自己转发案件公开提出“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刑事立案”的质疑。

不予立案、刑事立案,均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出具的文书。如果前者属于不容质疑的“司法裁决”,那么后者标准理应统一。为何轮到你评论其他案件,就可以对公安立案程序提出公开质疑?请问这套评判标准,符合形式逻辑同一律吗?前后标准摇摆,如何实现逻辑自洽?难道就因为你是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