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内容:孙强,海兴文,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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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了,谁能“告赢”特斯拉?
近期,潮州的詹先生驾驶特斯拉高速冲撞行人车辆导致二死三伤,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再度引发社会公众对特斯拉产品质量的高度关注。
特斯拉进入中国市场已近十年时间。
经查阅企查查风险显示栏目,特斯拉相关主体公司的累计诉讼案件超过1000件。我们通过梳理大量公开、可查阅的法律文书,观察特斯拉各类涉诉案件的司法裁判情况。
一、“口水战”不断,特斯拉名誉权诉讼几乎完胜
身处舆论漩涡中的特斯拉,在名誉权诉讼中几乎获得了“完胜”。
2021年5月,河南温姓车主“霸屏”地方媒体,称特斯拉“刹车失灵”,Model X为“杀人工具”等。特斯拉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温某诉至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决,认定温先生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特斯拉胜诉,判令温先生在《河南法制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温州特斯拉Model 3车主,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事故。此后,该车主通过社交平台表示事发原因为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等。经当地鉴定机构鉴定,未发现车辆制动系统存在问题,鉴定意见未支持车主言论。
2021年7月,特斯拉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车主并索赔50万元。法院判决车主向特斯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网红车评人“蔡老板”在自媒体中称特斯拉对供应商严苛借款、吃卡拿要等。特斯拉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将“蔡老板”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蔡某的言论无事实依据,捏造虚假事实,判令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2021年年初,河南张女士多次在特斯拉4S店拉横幅抗议,后穿着印有“特斯拉刹车失灵”字样的T恤大闹上海车展,被上海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有关名誉权诉讼目前仍未查询到判决结果。
此外,我们还查询到特斯拉与叶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和部分公司等十余主体的名誉权纠纷审理信息。虽然部分判决文书未公开,但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款从2万元到6万元不等。
这意味着,笔者目前公开可查询到的所有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中,除与特斯拉和解以及特斯拉撤诉的情况外,各被告几乎全军覆没。
二、涉产品质量问题,特斯拉鲜有败诉记录
(一)赵某某与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路德思汽车销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案号:(2018)京0105民初44570号]
原告赵某某提出诉讼请求为维修车辆及赔偿损失40余万元。原告诉称:特斯拉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交通事故发生时达到气囊弹出条件而气囊未弹出,车悬挂断裂、轮辋开裂事故并非由外力所致等。
原告自行委托了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诉讼中该鉴定机构未出庭接受询问。
法院根据双方申请,在诉讼中另行委托了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未支持原告主张的事实,认为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原告诉称的问题系交通事故导致。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回答了当事人询问,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0元及鉴定费11万元均由原告负担。
(二)刘某某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15民初14307号]
原告刘某某提出诉讼请求为退还车款106.52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19.56万元等。
原告诉称,特斯拉交付的车辆有二次喷漆痕迹,并提供了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鉴定时间距离交车时间较长,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次喷漆发生在销售之前,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55元由原告负担。
(三)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案号:(2020)京0115民初6899号]
原告台安公司将特斯拉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赔偿400余万元。原告诉称,该公司购买了特斯拉汽车,驾驶员程某驾驶车辆驶入充电站时,车辆突然失控冲到河里。
监控录像显示:程某驾驶该车接近充电桩时,车尾部除高位刹车灯外所有的灯(包括倒车灯、转向灯等)都是亮的情况下,车辆瞬间失控冲出并坠入河中,车辆落水熄火后,车辆的高位刹车灯却亮起。
综合录像、车辆驾驶员描述(当时程某一直脚踩着刹车)等情况认为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诉讼中,特斯拉提交的涉案车辆行车数据显示:车辆在发生坠河事故前后的行车数据显示:在车辆前轮发生碰撞充电停车位前相关阻隔设施及障碍物前的2秒钟期间内,车辆加速踏板的被踩踏幅度从12%升至100%,车速从8.4公里/小时提升至17公里/小时,在车辆前轮发生碰撞后约6秒钟期间内,车辆加速踏板的被踩踏幅度保持在100%,车速从17公里/小时提升至最高至28.7公里/小时;此后,加速踏板的被踩踏幅度逐渐经由52.4%降至0(期间有波动),在车辆进入充电车位过程中及碰撞越过相关设施及障碍物坠河时,车辆的刹车制动踏板均未被踩踏。
特斯拉提交的《车辆行车数据情况说明函》载明:“1.关于行车数据的存储及来源a.行车数据的存储:所有特斯拉车辆的行车数据均直接上传至特斯拉位于美国的服务器;……行车数据的提取:直接上传至特斯拉位于美国的服务器的行车数据,需由特斯拉技术人员在该等服务器中先取得原始数据。
该等数据信息以特斯拉特有的二进制格式存储,且无法通过任何其他商业软件进行读取或变更数据。
取得原始数据后,特斯拉技术人员将相关要素输入查询页面,用于生成可读取格式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成可读取数据的过程中,相关要素输入查询及生成可读取格式数据的转换,均不会在转化过程中对数据进行任何变更……”
法院认为,特斯拉提供的行车数据与监控视频显示的车辆行车轨迹相符,与监控视频显示的车辆的高位刹车灯未亮的状态相符。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原告负担。
(四)唐某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粤0106民初28073号]
唐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88.5942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65.78万元以及赔偿其他损失等。
原告诉称,车辆购买前发生过损伤,车辆左前门、左后门、右前叶子板等多处有维修痕迹,并提交了鉴定报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的鉴定意见中评估方法、依据、过程及报告形式均存在瑕疵,不予采纳。
原告在诉中不申请司法鉴定,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在交付前存在维修记录的事实。
综上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三、消费者组团诉讼特斯拉“欺诈”,疑似全军覆没
(一)短期内跳水降价,法院认定不构成价格欺诈
周某某等大量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诉称以1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特斯拉车辆后,短期内特斯拉大幅度降价30余万元,构成显失公平、价格欺诈等,要求判令特斯拉返还差价等。
特斯拉辩称,特斯拉美国总部决定在全球范围内对销售的各车型进行不同程度的降价,原因在于特斯拉计划关闭所有线下门店、降低成本等,原告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订购协议》中对于涉案车辆的交易价格系根据涉案车辆的配置及交易达成时的市场规律协议确定,没有证据证明特斯拉公司虚构交易市场价格。
同时,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合同价款已支付完毕,车辆亦交付完成并由原告占有使用,双方合同主要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涉案合同签订、履行当时均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合同履行完毕后,特斯拉公司实行车辆降价亦属于市场行为,其在公布降价之前仍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与原告订立并履行合同并未违背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律,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据此,判决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特斯拉“简配门”,芯片被掉包?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
余某某等大量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退一赔三。
原告称,所购车辆装载的主板芯片版本并非特斯拉对外宣称的最新版HW3.0,而是2017年推出的HW2.5版本。
原告基于特斯拉生产出“世界上最好的芯片”“每秒可处理高达2300帧图像,是HW2.5的21倍,算力是HW2.5版本的7倍”的认知,才慕名购买了最新款Mode13。
因此认为,特斯拉的行为涉嫌欺诈。部分原告提交了工信部网站《装备工业一司就产品一致性问题约谈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截图、工信部部长信箱网站截图和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特斯拉辩称,双方汽车订购协议未对芯片版本进行约定。特斯拉为选配FSD(完全自动驾驶能力)的车辆配置3.0版本芯片,对于未选配FSD仅选配基础版辅助驾驶功能的客户,搭载2.5版本或3.0版本芯片在实现原告选配的基础版辅助驾驶功能方面不存在区别。
原告的欺诈指控主要基于特斯拉发布会视频以及有关报道。而无论是发布会视频还是报道均提及该3.0版本芯片为针对“完全自动驾驶能力”开发。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合同未约定芯片的版本号,同时被告亦没有承诺芯片版本号。
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近2万元,均由原告负担。
四、特斯拉败诉记录主要集中在新车和认证二手车销售环节
(一)韩某某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京0115民初5311号]
韩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退一赔三。
原告诉称,特斯拉认证二手车自称有二百多道工序的车辆检测,无结构性损伤等。原告购车后,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瘫痪、刹车失灵,险些酿成重大交通事故。
经原告委托鉴定,涉案车辆大面积切割,有结构性损伤,属于事故车,特斯拉构成销售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诉讼中,法院另行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对车辆安全性有一定影响。
特斯拉公司不同意该司法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一审、二审法院未予准许。
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经过大面积切割、烧焊等,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特斯拉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
一审法院遂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特斯拉支付购车款及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151.88万元,诉讼费、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等均由特斯拉公司负担。特斯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周某、罗某某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京0115民初21880号]
周某、罗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诉称:经查询保险记录,特斯拉官方二手车对叶子板、轮毂、左右车门钣金修复等内容未尽告知义务,合计车损金额达13588元,侵犯了原告的消费知情权,导致损失。
特斯拉的主要抗辩理由是,二手车买方应当对车辆存在轻微维修历史有较高容忍度,所涉及的车辆维修均为覆盖件维修,特斯拉对事故情况不知情等。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特斯拉未尽车况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三)张某某诉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京03民终13895号]
张某某诉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撤销合同、退还车款54.35万元,并支付欺诈惩罚性赔偿金163.05万元等。
原告诉称:车辆在交付前发生交通事故并进行保险理赔,特斯拉官方二手车有能力告知而故意不告知,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定,有关事故显著轻微,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谢某某与拓速乐汽车销售服务(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湘0102民初16967号]
原告谢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77.69万元以及赔偿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60余万元等。
原告称,购买新车后第10日,原告发现车辆后尾门下部有疑似补漆痕迹,后经鉴定部门分析,被检测车辆的后尾门下部实施过第二次油漆作业,车前部及左右前车门实施过维修作业。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谢某某在购买涉案车辆后六个月内发现车辆瑕疵,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拓速乐公司作为经营者需证明车辆交付时为除了尾部油漆受损其他部位无质量瑕疵的车或车前部及左右前车门的瑕疵系谢某某使用造成的,拓速乐公司提交的《交付声明和借据》并不能排除涉案车辆交付时不存在车前部及左右前车门实施过维修作业的问题,故拓速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拓速乐公司构成消费欺诈。
综上,判令解除合同,拓速乐公司返还购车款77.69万元、赔偿损失5.2万元、一倍购车款77.69万元等。
(五)李某、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号:(2020)浙11民终406号]
李某诉特斯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退一赔三等。
主要事实依据是部分美国特斯拉汽车存在电机功率标识与实际不符,不得销售、使用。被告明知该车不能销售而销售,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特斯拉温州公司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判令退还车辆、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保险费1.6万余元,经济损失18万元。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经济损失部分改判为一倍车款77.82万元。
·观点:谁能“告赢”特斯拉?
从已检索到的部分司法裁判情况看,特斯拉在司法案件中的败诉率低,消费者“告赢”特斯拉的难度极大。
尤其是目前舆论争吵火热的所谓“刹车失灵”等问题,从未得到任何司法机关的确认。
上述事实可以引申出两种可能的逻辑判断:
一是特斯拉的产品质量的确不存在任何问题;
二是特斯拉的产品质量可能存在问题,但中国消费者在产品质量诉讼中未能与厂商形成“势均力敌”的证据对抗,举证力度无法满足司法裁判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是严格责任,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除法定免责事由外,生产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我国通过制定《产品质量法》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并对有关产品实施质量检验、认证管理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建议,以及支持起诉等。
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我们认为至少存在如下渠道:
一是在行政监管领域,消费者可以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要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行政监督,并通过抽检、强制检验的方式确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消费者持行政机关依法发布的产品缺陷公告即可证明相关产品存在缺陷。
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或产品质量检验的方式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虽然民事案件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是一般消费者的举证能力通常明显弱于生产厂商。
一般消费者在确定鉴定检验范围、选定鉴定检验机构以及质疑鉴定检验结果的专业能力上均存在明显不足。
因此,有关民事案件中聘请专业律师、选定专业机构等对于案件走向极为重要。
最后,我们将焦点回归到近期潮州发生的驾驶特斯拉汽车高速冲撞交通参与人,导致二死三伤的恶性事件当中。
因该案中车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即特斯拉是否有“刹车失灵”等问题,已经可能直接关系到驾驶员是否构成严重刑事犯罪。
我国司法机关必须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查明事实真相。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侦察机关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我们相信,在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三重审查下,可以依法形成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并在本案中明确回答舆论对特斯拉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关切。
·本文联合作者:查博士法务总监 孙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海兴文
声明:本文所引用的司法判决可能并非最终判决,以最新法律程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