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
图文:仅作示意与本文并无直接关联
拍到重大事故车 法院判决拍卖平台无需担责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事故车,该车无发动机号,拍卖公司构成欺诈。
请求:要求某公司赔偿5000000元(包括购车价款的3倍赔偿款和其他各项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公司系一家具有拍卖经营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郭某某在某公司的网站中注册为会员,并向某公司交纳了2万元的网拍保证金后,参加了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组织的拍卖,并拍得车牌号为×××的事故车1辆。
2015年3月20日,郭某某交纳了1500290元后将车提走。在提车单中显示,该车车牌号为×××、车架号为×××,郭某某在提车单下方书写“本人在提车时已经看清该车辆详细情况,车辆现状与拍卖标的公示的情况一致”。
诉讼过程中,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系车辆(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的买受人,该车辆已基本修理完成,拟办理车辆牌照变更(过户),现申请领取该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牌等。
另查一,某公司提供的拍卖规则、用户注册协议中均记载……
某公司不对拍卖标的的品质及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会员在拍卖前应当亲临展示现场,审看拍卖标的原物,查验拍卖标的现况(包括该拍卖标的之缺陷),调查是否存在瑕疵等,会员未到预展现场查验标的现况和手续情况的,视为对标的物及其手续现状的确认,应当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会员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及其手续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照片与实物不符作为抗辩、赔偿等理由。
某公司按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进行拍卖,会员应当在标的展示期间认真查验标的及手续状况,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瑕疵状况……
另查二,郭某某称其在拍卖前未去查看车辆现状,仅看了网站介绍。且涉案车辆现已卖给案外人,无法提供车辆现状。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某与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郭某某在某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为会员,向某公司交纳拍卖保证金后在网站平台上实际参与拍卖,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拍卖合同关系。
关于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郭某某提供了两张照片来证明涉案车辆存在发动机号缺失的问题,在某公司对真实性予以否认的情况下,郭某某无法证明照片的拍摄地点、拍摄时间等,故一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其次,郭某某在提车单中已明确表示其查看了涉案车辆详细情况,车辆现状与拍卖标的公示情况一致,且在其签字的承诺书中也记载了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号,且由于郭某某自行将车辆修理并出售,亦无证据证明车辆在提车时的现状,综合上述证据,郭某某关于发动机号缺失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拍卖规则、用户注册协议、参拍须知可以看出,由于拍卖物品的特殊性,某公司已在多份文件中要求参拍人亲自查看拍品,并已明确声明某公司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某公司已履行其作为拍卖人应履行的义务,故郭某某主张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郭某某与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郭某某在某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为会员,向某公司交纳拍卖保证金后在网站平台上实际参与拍卖,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拍卖合同关系。《某用户注册协议》第四部分“标的及标的展示”第二条规定,某不对拍卖标的的品质及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可以认定某公司在拍卖前已经声明了不保证瑕疵,无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另,在郭某某签字确认的成交确认书中,明确写明了“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同意在拍卖交易中遵守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中的一切条款……”,“提车时,若买受人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公示拍卖标的与提取车辆的车况完全一致”。
综上所述,郭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由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查博士法务团队 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与拍卖合同的法律性质可能存在天壤之别。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二手车出卖方对于所出售的二手车一般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但是,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与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拍卖合同在强调“价高者得”的同时,也强调“一拍即合”。通过拍卖取得的标的物通常没有售后服务和质量担保,买方一旦取走拍卖物,一切责任自负。
在此我们提醒相关用户,在拍卖活动前应当查验拍卖平台的相关许可资质,并了解该拍卖平台的性质。
在拍卖前,应当仔细、认真的阅读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公告,尤其是关于拍卖平台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表述。
同时,在取走拍卖物前,再应当认真、仔细查验拍卖物的具体情况,如与标的物描述情况不符,应当当场拒绝取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