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2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4-28 03:44:12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该条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其他财产损害之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指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服务。 这里的加工、制作不仅包括机械化的加工制作,也包括手工业的加工制作;不仅包括对原材料的加工制作,也包括对半成品、毛坯的加工制作;不仅包括改变性质,也包括改变形状、形态。 这里的销售不仅包括“买卖”,还包括赠送、试用、出租等。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产品责任坚持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叫严格责任原则。即“只问因果、不问过错”。 正因如此,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产品存在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跟踪观察缺陷、警示缺陷四种。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哪怕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要其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危险,仍然被看做是缺陷产品。 比如,某服装翻新店老板购买了一台小型锅炉,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老板八级伤残。后查实,这种小型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各环节均需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审批,以保障其达到“国家标准”,而涉案锅炉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由无资质企业设计生产、无资质人员制造安装,生产者未提供全面的说明书以警示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也没有按规定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跟进观察,这些都违反“国家标准”,所以,生产者需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如果是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生产者本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制作、运输、安装等过程中的损害,不是产品责任,应为工伤责任。 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产品自身损害,则只是财产损害,而不构成产品责任。 3.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法律不关心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关心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只问因果,不问过错”。 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和抗辩事由1.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这并不是说受害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受害者对损害的发生需要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比如缺陷产品在其购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而非因购买后不当使用造成缺陷;自己已经使用了缺陷产品;自身遭受的具体损害及相应损失。 2.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法律规定的一把免责事由当然适用于产品责任,比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者或者第三人原因。《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特殊免责情形: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发现缺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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