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零部件损耗、技术不达标等原因,拼装车、报废车性能大为降低,安全保障缺失,比一般正常机动车更容易引起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更容易引起严重后果,所以,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该类机动车上路行驶。
司法实践中,由于拼装车、报废车价格便宜,甚至多数没有保险、相关行驶证件也不齐全等原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为逃避责任弃车逃走的情况较多,为此,从《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到《民法典》第1214条,都对报废车、拼装车转让后造成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做出特殊规定。
(二)拼装车、报废车的含义拼装车:对于这个概念应做广义的理解,凡是没有生产机动车资质或者生产许可等级的人或者组织“生产”的机动车,均可纳入拼装车的范围。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工商局、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拼装车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利用报废汽车零件组装的汽车;二是利用进口汽车部件组装的汽车;三是未经国家批准,私自组装的机动车。
报废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害,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根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机动车可延续报废,但需增加年检次数,如果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规定则收回行驶证和号牌并办理注销。
(三)连带责任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如果拼装车或者报废车只经过一次转让,责任分担比较好确定。如果经多次转让,是否需要追加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则有争论。有的认为,只追加最后一次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有的则认为,需要追加历次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通说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转让”是否必须有偿?转让不是必须有偿,包括了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
2.尾气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是否为担责事由?一般认为,虽然尾气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达到一定程度会成为机动车报废的理由,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多数与行驶安全关系不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仅仅因尾气排放不达标而被报废的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支持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是否为免责事由?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预防和制裁转让、驾驶拼装车或报废车,所以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不能成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