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比如出租、出借、交付但未过户,以及盗窃等。这些情形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情形,本条就是对“除外”情形的规定。
擅自驾驶人的责任本条仍规定由使用人承担责任。理由主要为:
1. 任何人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自己责任,使用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当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其带来的运营利益首先推定归其所有,而且在驾驶过程中,使用人拥有对机动车的支配权,即谁支配谁负责、谁获益谁负责。
3、基于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在体现所有人、管理人意志的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使用人尚且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在不体现所有人、管理人意志的“擅自驾驶”中,使用人更应当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1、在本条适用的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是按份责任。即在擅自驾驶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按照其过错在事故发生中的原因力承担一定的按份责任。
2、在本条适用的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是妥善管理的义务。与体现所有人、管理人主观意志的出租、出借机动车等不同,在擅自驾驶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无法甄别使用人以及擅自驾驶人会在什么情形、什么条件下使用机动车,所以,要求所有人、管理人确保机动车在被擅自驾驶时,处于适宜安全驾驶状态缺乏合理性。
但是,如果机动车处于日常使用中,且因本身维护不当而存在缺陷,且事故发生与机动车本身缺陷有直接关系,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车辆本身为改装车、拼装车、报废车,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仍在正常使用,停在路边被擅自开走等。
责任竞合情形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员工因职务行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雇主应承担雇主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过错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