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是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
一、关于交强险优先赔付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交强险赔付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大概有两种:一种是赔付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即先确认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后进行赔付。这种方式把尊重合同相对性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另一种是基本保障模式,赔付不易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更加重视被侵权人的权益保障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做出关于交强险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纳入其中。可见,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论是否为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都应该先行赔付,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本义。
二、关于商业三者险的直接赔偿请求权我国法律对于受害人能否直接向承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最初,是不能的,只能由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去申请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只有在被保险人待遇请求的,受害人才有权就其应获得的赔偿金请求赔付。这样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一种情况,受害人首先起诉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根据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如果机动车一方即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又不积极行使理赔权,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就迟迟得不到填补。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践中,由于保险公司基本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鲜少有人不选择同时起诉保险公司的。
《民法典》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确定了赔偿顺序,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无法得到全额填补时,可以直接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而无需同时起诉侵权人。记住,是在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仍不能的到全额填补时,才能直接起诉承保商业三者险的公司。
三、诉讼主体如果当事人未起诉保险公司,那怎么办?个人认为,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直接起诉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经释明,如果当事人同意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则追加;如果不同意,则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
别奇怪,司法实践中,就是有的当事人为了跟侵权人“置气”而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也不同意追加的。
好多保险公司都是拖时间的,,说白了就是要你起诉才给,不起诉就随便给,,应该把起诉保险公司的要双培赔付给赢的,[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