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了用人者责任,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1.用人单位的范围。本条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 别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 织。不区分其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劳动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仅包括正式在编人员,也包括临时雇佣人员。
3.本条调整范围。本条主要调整个人劳务关系以外、 《国家赔偿法》规定之外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构成和特点1.用人单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尽到选人用人的相当注意义务,是否存在监督管理不当的情况,都应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以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标准:(1)是否为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岗位所必须;(2)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地点,或者为了更好完成工作任务而临时改变的合理时间地点;(3)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或外观上足以让人相信是用人单位名义;(4)用人单位是否受益。等等。
3.用人单位责任是单独责任。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完成工作任务构成侵权,对受害者而言,仅以用人单位作为唯一责任主体。
4.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仅可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对于无过失或轻微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得追偿。
三、劳务派遣期间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动者。
1.劳务用工单位虽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其对劳动者有直接的指挥监督权,所以,在劳动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劳务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的特点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普通用人单位的规定和原则。
2.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选人上的过程责任。当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根据过程承担,与劳务用工单位共同承担按份责任。如果没有,劳务用工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四、特别注意1.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第三人损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劳动者不得对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重复主张,但不是实际支出的部分,可重复主张。比如残疾赔偿金等。
2.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自己受到伤害,若用人单位无过错,工作人员自身违反规章制度所致,则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赔偿。若用人单位有过错,则劳动者优先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然后再就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向用人单位主张,且不得自由选择先后顺序。
3.工作人员超出职权范围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只要从行为的客观形式上,不能使受害人区分,则依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制度,仍被认为是用人单位责任。
4.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超出单位经营范围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同样构成用人单位责任,理由是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能以经营范围划定,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是评定用人单位合法活动的范畴。
劳务派遣是资本主义产物,在东方发扬光大
劳务派遣,最恶心❤️
假设一个化工厂有百分之八十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那么当发生大事故派遣公司承担不起直接跑了,或承担事故责任又无资金可赔偿,那么这百分之八十的家属就飘在空中没着落了[呲牙笑]
好多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交社保和住房,未按工资全额为基数,更有大型企业大量用小时工,派遣工,两三月换一批,不用交社保和住房!!!为什么不跟个税一样,以工资全额为基数??
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这个解决不了,其它都是扯淡
劳务派遣最恶心的用工方式国家不应政策支持,可以有临时用工但是不能有劳务派遣。
劳动者的保障不应该成为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皮球。
请问国企裁员怎么理解
“有人劳务派遣就是国企带头的 我是绝对不相信的”
本人劳务派遣一辈子,工资正式工三分之一,社保最低标准,公积金50。
努力吃十斤屎才能起诉!但一般人吃二两就恶心身亡了
劳务派遣社会毒瘤……一切不安定因素的导火索……强烈建议取消这一毒瘤,还大众公平、公正
文化水平太低,表达能力很差,说了一大堆废话,还表达不清楚内容,几句说清楚的内容,整出一大堆废话,可悲……
祝愿医药事业蒸蒸日上[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