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吗?

讲历史的理工男 2024-06-19 17:26:28

6月16日,在北京有一驾驶悬挂使馆牌照车辆的女子在路边随意停放,影响到交通,而且还叫嚣自己有所谓的“外交豁免权”。6月19日,该名唤余琦者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道歉了。

这种货色一般情况下会利用人们对某些规则的不熟悉来混淆视听,为自己掘取一些并不存在的“特权”。不知道是故意还是她自己本身就无知,这名余姓女子夸大了这方面的“特权”。

首先说“外交豁免权”:它是指是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在中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在1986年9月5日由时任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发布,并于发布当日开始执行。

对于这次的余琦事件,首先要判定的是她的国籍。《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这一条提示我们需要判定余姓女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外交人员”。

假如她可以被认定为是“外交人员”,就可以“不受限制”吗?事实并非这样,《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外交人员的行为也作出了限定:

(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

(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四)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余的行为起码是违反了第一小项:未遵守中国的交通法规,乱停放车辆;同时她还辱骂了旁观者。

此外,余的身份是就职于国际组织,这个在《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具体的豁免条款未明确列出。但是在国际上也有章可循:一般情况下,外交豁免权可以分为“绝对豁免权”和“功能性豁免权”,对于类似国际组织与驻在国签署的一般是“功能性豁免权”,经认定的外交人员可以享有部分豁免权力。

由于缺乏这个“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相关资料,我们暂且不讨论其雇员具体可享有的豁免权力。但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在综合《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基本可以确定,如果余姓女子当时正在执行公务,她是可以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但是“外交豁免”并不意味着她可以为所欲为。今天我们仅就其在交通法规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2017年1月1日,外交部与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外交车辆管理办法》,并于发布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的第二十三条,对外交车辆的违法与违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外交车辆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有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在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外交车辆驾驶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罚款或者接受其他处罚。如对处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其驾驶证,外交车辆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

(三)外交车辆驾驶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例行酒精、毒品检测等。

(四)外交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服从现场执法人员指挥,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各方当事人一致申请调解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解。外交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在离境前处理完毕。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外交车辆及其驾驶人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及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外交部。

仅从字面意思都可以明白,外交车辆和普通车辆一样,都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在这一方面,外交车辆没有任何特权。而且在发布《外交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提及:中方自即日起实施外交车辆准驾证制度,各馆可为本馆专职雇员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申办驾驶证。2017年3月1日起,未持有效外交车辆准驾资格证件(外交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或外交车辆准驾证)人员不得驾驶外交车辆。也就是说,外交车辆并不是可以随意驾驶的,需要持有相应的“外交车辆准驾资格证件”。

限于篇幅,无法全面介绍外交豁免权有哪些,但是请记住,外交豁免权的豁免范围有限,而且有很多的例外条款,也就是说不适合外交豁免权的条款。如果下次再遇到类似的拿着鸡毛当令箭的跳梁小丑,你可以让他拿出他认为自己享有所谓豁免权的规则与条例,不要被类似货色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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