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合同解除不再规定异议期的历史演变

非著名七七 2024-02-20 15:50:41

齐精智律师

在合同履行纠纷中,合同一方认为对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依据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齐精智律师提示,合同相对方如果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但《民法典》不再规定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时代,法院强调三个月的异议期,并不审查是否具备解除权。相对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审查解除方是否具备解除权,合同即可解除。

《合同法》第96条、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异议行使及其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合同非解除权方在异议期内,没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09年)【设置了异议期】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与朝阳青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018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为了维护合同非解除权方的利益以及防止合同一方滥用解除权,合同法在赋予一方享有解除权的同时,赋予了合同另一方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二)如果非解除权人在异议期内,没有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之诉,法院则不再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2013年最高法研究室强调在异议期内提起确认解除合同之诉的必须有解除权的,合同才能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2019年《九民纪要》不再强调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诉讼,但实质审查解除方必须具备解除权才能解除合同。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四、《民法典》时代不再规定在异议期,解除方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权才能通过法院确认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综上,《民法典》时代即使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解除合同,但对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才能确定通知解除的效力。

齐精智,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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