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资本公积的5大资本运作用途

非著名七七 2024-02-20 15:50:41

齐精智律师

2024年《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改时,净资产折股资本公积能间接弥补历史上的亏损、转增股本、股权转让时,计入股权原值、并且不受公司减资的影响。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入戏:

一、 股改时净资产折股,资本公积能间接弥补历史上的亏损。

2005年《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对于净资产折股股改时,实际上发生了以资本公积对公司亏损进行弥补的情况,该如何认定,法律上尚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对此问题也有争议。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全部实缴),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即累计亏损300万元),盈余公积为0元,资本公积为500万元。在有限公司持续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该公司不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如果公司以净资产折股进行股改,则情形会有所不同。根据股改的一般模式,该公司净资产为3200万元(3000-300+0+500),高于注册资本,符合股改的条件。股改时,股东以净资产3200万元按1.07:1的比例折股,即3000万元计入股本,剩余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变为0。可以看出,该公司虽未直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股改前的累计亏损之所以在股改后消失,正是源于资本公积的填补。这种情况在股改中会常遇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往往也无异议,能够顺利完成股改,但似乎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实践中,也不乏拟上市公司股改时涉嫌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从而被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情况。典型的如三只松鼠,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很可能在股改时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证监会出具反馈意见要求说明:“股改前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变化过程,说明是否存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行为,说明股改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根据证监会2019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监管问答,IPO整体变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应当自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后才能申报。综上所述,若公司在股改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则应该通过正常运营,将亏损弥补完毕或者办理减资弥补亏损,随后再进行股改,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整体变更完成后运行满36个月才能申报的情况。

二、减资指的是注册资本,而不是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受减资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法项下的减资全称为减少注册资本,即是针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减资规定。对于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能否直接进行减资,公司法并未明确。为此笔者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就笔者查阅情况看,目前就法律法规层面对此问题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对于这个问题是有回答的。根据笔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及一审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326号,原审案号为:(2009)浙商初字第1号、(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2011)浙商终字第36号】阐述,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出资已经成为公司资产,依据公法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请求返还。因此,不同于注册资本,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是不能直接进行减资的。

三、 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股本

2024年版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2024年版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齐精智律师提示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等于将资本公积转为收益或利润,从而等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进行利润分配,不利于资本保全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但用资本公积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若盈利,则立即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对于创业者和投资公司的股东来说,可以更早地从公司取得回报。

五、 资本公积在股权转让时可以计入股权原值

自然人出资或者增资时,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在股权转让时也计入股权原值。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取得的

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包括:2.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按章程、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持有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股东初始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包括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以及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个人股东资本未缴足部分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

综上,资本公积在公司法上有很大的作用。

齐精智,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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