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在朋友圈发了女儿985大学录取通知书,前同事发疯在下面评论说我“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公司其他人都看到了,然后她拒绝删除、道歉,我能告她吗?
袁律师解答:可以,任何人都享有名誉权,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朋友圈属于线上社交平台,刷微信也成为大多数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朋友圈发表侮辱性的、贬低人格的评论,双方共同好友都能看见,客观上会你的社会评价降低,给你的名誉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你除了可以起诉要求她删除评论、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袁苗苗
上海汇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各类合同、法律文本的写作,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累计帮助客户挽回数千万元损失,在婚姻家事继承、房屋动迁、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解决等众多领域多有深耕。
代表性案例:
(1)徐某、韩某诉陈某等共有纠纷:黄浦区某公房动迁后原被告双方共获得700余万元动迁款,双方因动迁款分割产生纠纷,经袁律师代理、调查,成功帮助被告方多人认定同住人身份,最终法院支持被告方获得300余万元动迁款;
(2)田某诉李某等共有及继承纠纷:黄浦区某私房动迁后,李某等人获得两处安置房及动迁补偿款数百万元。田某虽非私房产权人,但在私房动迁过程中,确因考虑其因素额外增加了一套安置房,经袁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支持田某的诉求,田某成功获得一处安置房。
(3)马某诉魏某离婚纠纷:双方因感情不合早已分居,马某委托袁律师代理,后经多次开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达150万余元;
(4)青岛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公司为某自动售货机制造商,曾多次向上海公司购买货币识别器,因货币升级导致识别器无法识别,青岛公司要求退货退款400万余元,袁律师代理上海公司,经多次调查取证,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驳回青岛公司全部诉请;
(5)胡某诉上海某影视公司合同纠纷案:胡某曾出资数十万元投资某已经成片的电影,后电影票房不理想,胡某投资失败,遂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影视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袁律师代理影视公司后,充分审查双方合同内容及交易细节,从多角度分析论证,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6)某投资公司与某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某投资公司租赁地产公司的码头,并投入近2000万元对码头进行装修改造,后码头因政策被收回,产生巨大损失,袁律师代理投资公司,充分调查取证,利用公平原则成功帮助投资公司收回1200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