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被拘留,电视台报道称大快人心,是否侵犯隐私名誉?

袁苗苗律师 2024-08-04 22:45:51

匿名提问:坐高铁过站拒绝补票被拘留了,电视台说我被抓大快人心,能不能告电视台侵犯名誉隐私?

袁律师解答:买短乘长是违反铁路运输规定的,在我们国家,电视台是非常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对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它有权利进行监督、评论、报道。那么通过报道案件事实,引导社会公众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遵守公共秩序,是非常合理的,属于以案释法,通常不构成侵犯名誉。而且一般电视台在报道的时候,都会用马赛克隐去真实容貌,同时对你的真实姓名进行处理,也会尽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为了这类事情去诉讼完全没有意义,不想被当作反面教材最好的办法是约束自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

(二)在车票到站不下车,且继续乘车的;

(三)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

(四)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待车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律师介绍

袁苗苗

上海汇愿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各类合同、法律文本的写作,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累计帮助客户挽回数千万元损失,在婚姻家事继承、房屋动迁、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解决等众多领域多有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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