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合伙企业不适宜作实体经营主体

非著名七七 2024-09-13 22:19:04

齐精智律师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在法律上都可以运营实体,但齐精智律师提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有限公司相比,并不适宜开展实体经营。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 合伙企业没有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200万以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最高税率不超过17.5%.

2、利润不足300万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直接按照5%征收。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超过50万,按照35%的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只要有经营所(不论是否分配)得合伙人就必须缴税,企业层面没有办法积累投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各合伙人去缴纳所得税。91号文和15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即由各个合伙人依据自身的性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因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层面有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缴税。否则,如果合伙企业将每年所得留存在合伙企业环节不分配的话,国家也就无法征收到此部分税收。

有限公司仅需要就利润总额缴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剩余的税后利润可以暂时不分配,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但合伙企业必须就全部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即刻纳税。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不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放给其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并不适宜作为实体经营主体运营。

齐精智,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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