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是生产者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替代责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第三人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理解这一条需要弄清楚以下问题。
(一)生产者、销售者向第三人追偿的条件1.生产者、销售者已经向被侵权人承担了产品责任。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基于产品缺陷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就不存在追偿权的问题。如果产品责任纠纷发生后,被侵权人与生产者、销售者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达成了赔偿协议或者获得了赔偿判决,但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没有履行协议或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如没有将相应数额的金钱支付给被侵权人等,那么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2.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者缺陷加剧。也就是说,第三人的行为必须与产品缺陷形成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造成产品缺陷,也可以是加剧固有缺陷。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或加剧的产品缺陷,必须实质上造成了他人损害,该第三人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才会被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如果第三人的行为的确造成或者加剧了产品缺陷,但此缺陷产品并未造成他人损害,则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无所谓被追偿。
3.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具有过错。可以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因为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原因是其认为第三人造成或者加剧了产品缺陷,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不限于运输者、仓储者,而包括了从产品的设计、制造到销售各环节中,与产品价值的形成有密切关系或者起辅助作用的人。比如原材料、零部件的供货人、运输人、仓储人等。
与产品价值形成无关的人不是本条所指的第三人,如果此类“无关第三人”导致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恰好是生产者、销售者免责的事由。比如,张三向李四家的雪糕冰柜投放了大肠杆菌超标的物质,致使李四吃完后拉肚子,这个不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因此免责。
(三)被侵权人能否同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仓储者或运输者等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产品责任的立法本意上,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被侵权人的损失能够最大限度得到填补,应该准许。只是,实践中,被侵权人很难查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披露了仓储者或运输者等第三人的信息,被侵权人当然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被侵权人没有起诉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