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按揭买房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婚前签了婚前协议约定:结婚后,房屋产权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揭款,涉及房屋的债权、债务婚后由夫妻共同承担。
离婚后,男方母亲起诉男方,要求返还买房所用借款,男方将房屋抵债过户给了其母亲。最后法院判决房屋给男方,赔偿女方房屋市场价值一半折价款(扣除女方应继续承担的按揭贷款数额)。
【珍心释法】
双方通过婚恋网站平台相识、相恋。
2018年1月11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书予以公证。该协议约定:“男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房屋。现双方拟结婚,经自愿协商一致,对上述房屋达成如下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一、双方在结婚后,上述房屋的产权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上述房屋的按揭款,涉及上述房屋的债权、债务婚后由夫妻共同承担……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并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2018年1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
2020年4月1日,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9月15日,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与男方自愿离婚。该调解书未对本案中的争议房产做出处理。
2020年4月1日,男方母亲王某,因借款纠纷以男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本金688469.01元、利息1532603.90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
2020年7月2日,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男方签订《以房抵债的房屋过户协议》,7月15日,男方作为卖方与买方王某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案涉房屋过户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270.18万元。
之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系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约定。在协议书中,却仅载明该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债务,并未将男方欠其母亲王某的债务予以叙明。
其次,男方于婚后既没有告知妻子其欠付王某借款的情况,也没有还款行为;甚至在王某起诉男方偿还借款后,男方仍未告知前妻,且该借款系母子之间的借款关系,但男方却并未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对该债务予以明确,事后也并未告知妻子,该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共担债务的特征,有违常理。
最后,根据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协议上下文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涵,法院认为,协议中载明的“上述房屋的按揭款,涉及上述房屋的债权、债务婚后由夫妻共同承担”指的是涉及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和婚后以双方意思表示形成的或涉及该房屋的债务,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并不包含男方欠其母亲的上述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男方未经前妻同意将房屋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过户给了其母亲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前妻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金额为房屋过户时市场价值的一半扣除亲戚应承担的按揭贷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