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通过伤害自己为威胁,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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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洪山区2022年一起“因实施精神控制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丈夫性格偏激,曾因琐事殴打妻子,做出跳下二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的极端行为。妻子提出离婚后,丈夫通过发送短信“我要变成厉鬼”“没有你我真活不下去”等言语威胁妻子,表示只要离婚就自杀,并多次跟踪尾随妻子。丈夫收到离婚诉讼案件传票及副本后,寻至妻子工作场所并当面喝下农药,妻子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
丈夫的行为使妻子感到极其紧张恐惧,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丈夫骚扰、跟踪、威胁妻子,禁止丈夫进入和接近妻子工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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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丈夫跟踪、骚扰妻子,以自伤、自残等行为威胁、逼迫妻子放弃离婚。虽然丈夫没有直接对妻子实施身体上的侵害行为,但其采取长期跟踪、骚扰、威胁自杀等方式恐吓妻子,对妻子进行精神控制,逼迫妻子按照其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应当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
故裁定禁止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丈夫骚扰、跟踪、威胁妻子。目前,丈夫未再骚扰、跟踪、威胁妻子。
【珍心释法】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从来都不低于物理上的暴力!
在目前的社会舆论认知中,大众往往会根据一般经验,认定没有遭受物理暴力和人身自由限制的受害人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离开施害者,如果受害者不能离开,那么受害者本人也应为自己不离开的选择承担后果。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再加之精神暴力的隐蔽性和无形性,受害者往往更难寻求到外界的帮助,外界也会低估受害者实际受到的伤害。
家暴,常常被定义为“对对方施加恶害”,而未涵盖“实施者通过自我伤害来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以此来威逼对方顺从自己意志”的情况。
物理上的家庭暴力行为,无论是对他者的暴力行为本身,还是暴力行为对他者造成的损害后果,都直观地冲击着大众的视野。更多的时候,公众的注意力往往被殴打、残害等物理上的暴力占据,而忽视了精神暴力的存在。
而在精神暴力之中,施害者通过“伤害自己”这种行为来威胁对方,首先,为自己免除了潜在遭受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其次,由于不是直接对受害人施加物理暴力,也可以逃脱社会舆论的批判;
最后,其甚至可以利用心理上的优势控制地位,操纵麻痹受害者的思想,在严重情况下,让被害者认为都是由于被害者自身的原因才导致了一切的发生。
所以如果遇到被威胁、被操控的种种精神暴力行为,导致你丧失意志、失去自由,一定要想办法改变现状,解决问题,而不是自我否定,选择认命与躲避,不要忘了你永远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