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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后宁波站撤掉禁烟标识:烟灰缸仍在,套路让人无奈

宁波火车站站台上,"禁止吸烟"双语标识旁公开摆着烟灰缸。乘客陈时宇因多次被迫吸入二手烟,将宁波站及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2元。案件折射出高铁站台控烟长期存在的法律灰色地带。

2元

起诉索赔总额(精神损害1元+医疗费1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已受理,现休庭调解中

16家

机构联署普速列车全面禁烟倡议(2026年6月)

一根柱子,两套声音

🚫

标识说

站台中央白色圆柱两侧,悬挂双语"禁止吸烟"标识

↓

然而,同一位置

🚬

烟灰缸说

柱子两侧各放一个烟灰缸,六七人围着抽烟,缸里堆满烟头

被起诉后,禁烟标识悄然从柱子上消失——烟灰缸和烟雾仍在,标识却不见了。

事件脉络

2026年3月

陈时宇多次在宁波站被二手烟包围

宁波站是她去上海的必经中转地,站台中央的灭烟点成了实际吸烟区,避无可避。

2026年3月(后续)

投诉无果,决定起诉

陈时宇此前曾拨打禁烟投诉电话,区卫健委回复:只能在吸烟行为发生时现场执法,爱莫能助。她咨询律师并借助AI完成起诉状,将宁波站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2026年6月

16家控烟机构联署倡议书

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等16家组织联合发布"普速列车全面禁烟倡议书",个案之外呼吁系统性改变。

2026年10月12日

庭审前夕,禁烟标识消失

陈时宇赶往杭州开庭,途经宁波站,发现烟灰缸烟雾依旧,但禁烟标识已悄然撤除。

2026年10月23—24日

案件开庭,现休庭调解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并开庭,目前调解阶段:若宁波站撤除站台中央烟灰缸,调解可顺利结束。

为什么禁烟标识和烟灰缸能并存?

难题一

法律定位模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但高铁站台属半开放空间,认定为"室内"存在法律障碍。12306客服明确回复:开放式站台不属于法定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铁路部门不具备强制禁烟的法律依据。

难题二

执法主体缺位

铁路部门以企业身份自居,无行政执法权,无法对吸烟旅客罚款或强制带离;站台广播和标识被视为已尽提示义务。属地卫健委虽有授权可能,但深圳实践表明,即使有清晰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仍因站台未开放授权而无法进入执法。

律师论点

贴标识即构成承诺

代理律师钟兰安认为,车站张贴禁烟标识、播放禁烟广播,是向乘客作出"这里禁止吸烟"的意向承诺;而实际放置烟具,则是作为经营管理主体放弃履行控烟职责,两者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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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说还休

历史参照:第一案赢了,然后呢?

2017年

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学生李言(化名)起诉哈尔滨铁路局,卧铺列车设吸烟区。法院判决: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

胜诉之后

个案力量的天花板

判决仅约束当次列车;2026年9月,同一律师坐普速列车,仍需全程佩戴PM2.5口罩。

"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当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

——"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各方立场

原告乘客

陈时宇

诉求重在规则确认,不在金额。若车站能将灭烟点移至乘客不经过之处,或设立封闭吸烟区,已是可接受方案。

来源:封面新闻

被告方

宁波站 / 铁路局

主张现行法规未将铁路站台列为法定禁烟区;已通过广播和标识尽到提示义务;作为企业无行政执法权,无法对吸烟旅客罚款或强制带离。

来源:庭审信息整理

控烟机构

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

协会内部已多次开会讨论半开放区域控烟,共识明确:二手烟危害老人、孕妇、儿童尤甚;站台密布电器元件,吸烟亦存火灾隐患。

来源:封面新闻、控烟协会倡议书

代理律师

钟兰安

个案意义在于将"房间里的大象"摆上台面——让公众直接讨论站台吸烟是否合理、是否应该继续存在。控烟进步是必然趋势。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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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站台二手烟,能怎么做?

1

现场投诉

拨打车站服务电话或向工作人员反映,要求劝阻吸烟并记录时间、地点。实际执行效果有限,但留存记录可作后续证据。

2

向卫健委投诉

可拨打属地卫健委投诉电话,但注意:卫健委仅能在吸烟行为正在发生时现场执法,事后投诉多以"无法执法"告终。

3

向铁路法院起诉

咨询控烟公益律师,借助AI辅助整理起诉材料,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等铁路专属法院提交。诉求可聚焦"拆除烟具+加强禁烟管理",门槛比公众预期低。

注意:即使单案胜诉,判决效力通常仅约束涉案站点,不能直接推及全国其他站台。个案的更大价值在于形成舆论压力与司法先例,推动系统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