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两名男生因在课堂上发生争执,被老师拽到讲台上,并要求二人当众互打50次。两名男生无奈之下,只得遵从老师的要求,且越打越狠,而老师却在一旁拍视频,并未阻止。当晚,其中一名男生在高楼坠亡。男生的家属认为老师这种“以暴制暴”的教育方式存在严重过错,男生是因为受辱才跳楼的,所以要求老师和学校担责。可涉事老师目前照常打卡上下班,校方面对男生家属的哭诉竟回复称:“男生在校并无异常”。目前,教育部门等多部门已介入调查。 据悉,两名男生都是10岁左右,上小学4年级,二人还是同桌,其中跳楼的那位是小秦。 小秦十分调皮好动,平时在课堂上也会有些小动作。1月6日的下午,小秦突然在课堂上与同桌发生了争执,影响了老师的授课。 老师十分生气,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可在教育过后,老师竟然将二人拽到了讲台上,然后让二人在讲台上各自殴打对方50下,让全班同学都看看。 小秦和同桌也就闹点小矛盾,老师完全没必要这么处置,但老师态度已定,小秦和同桌只能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开始互殴。 在二人互殴期间,老师还拿着手机全程记录,直到他们各自打满50下后,才让二人回到了座位。 下午4点20分,小秦放学后,原本是要去晚托班的。可晚托班的老师左等右等,一直等到5点半都不见小秦踪影,便打电话联系小秦的父亲秦先生。 随后秦先生夫妇开始四处寻找,最终有邻居说小区里有人跳楼了,夫妻二人走近一看,跳楼的就是小秦,这让秦先生夫妇感到天都塌了。 秦先生一开始还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选择了报警。可随着警方的调查,发现小秦是自己跳楼身亡的。 秦先生不相信小秦会突然想要自杀,其多次联系老师与班主任,试图问清楚小秦在学校遭遇了什么,但老师和学校均采取了冷处理。学校只是说小秦在学校没有异常。 直到秦先生从小秦的同班同学那里拿到了一些录音,在反复听和反复求证后,才弄清楚了事件的原委。1月9日,警方确认录音内容是真实的。 秦先生夫妇认为,是老师逼死了小秦,所以拒绝任何调解,希望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然而事发至今,老师仍在学校正常上课。 对此,秦先生夫妇表示十分地气愤,他们希望当地警方能尽快处理涉事老师。 秦先生夫妇的心情我们是理解的,即便小秦不是老师亲手杀害,但老师这种教育方式,对小秦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从而使得小秦跳楼自杀。 不过,小秦毕竟已经10岁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对于死亡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 小秦因为受不了在全班同学面前被如此羞辱而选择跳楼自杀,这是他自己的行为导致。 有人认为,老师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按照上述规定来看,如果老师在以这种不当方式教育小秦时,能预见到小秦可能会跳楼自杀,但他却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了。 但是小秦被教育后,不是立即跳楼自杀,而是等到放学后才跳楼自杀。期间,小秦并未表现出要自杀的意思,谁也无法预料到小秦会因此跳楼自杀。 因此,从法律实践以及常理来判断,老师是无法预见到小秦会跳楼自杀的,所以无需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虽然老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他的这种教育方式明显就是错误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由此可见,涉事老师指使小秦和同桌互殴,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变相体罚。 此外,小秦被变相体罚是在学校内,跳楼是在学校外。即便无法追究学校与老师关于小秦跳楼的责任,也可以追究小秦被变相体罚的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秦先生夫妇有权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至于涉事老师的变相体罚行为,学校以及教育部门也有权给予相应的处分。 最后,教育不是居高临下的压制,更不是简单粗暴的暴力。教育的本质是立德树人,惩戒的目的是引导改正,而非发泄与羞辱。希望教育部门对涉事老师予以适当的惩戒,以儆效尤。


